Page 80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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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一、依銀行法設置之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
依銀行法第 70 條規定,商業銀行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我國目前登記經營銀行業務
者計有 37 家,不含臺灣土地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中華開發工銀行銀、
台灣工業銀行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等 4 家專業銀行,依法從事商業銀行業務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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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銀行計有 33 家(表 3-1)。
又其中屬外國銀行經營併購或受讓之在台從事商業銀行業務之子行計
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澳盛(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匯
豐(台灣)商業銀行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等 5 家。
另依銀行法第 121 條規定,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
關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後,於銀行法第 71 條有關商業銀行得經營範圍內以
命令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經中央銀行之許可,截至 2016 年 5 月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計有日商瑞穗銀行等 27 家(表 3-2)。另中國大陸地區銀
行在台分行計有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台北分行等 3 家。
表 3-1 本國商業銀行一覽表
臺灣銀行 台中商業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京城商業銀行 永豐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瑞興商業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花旗(台灣)
華南商業銀行 華泰商業銀行 凱基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
澳盛(台灣)
彰化商業銀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
星展(台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陽信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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