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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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五)境外金融機構
1.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1 條明定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
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
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
司;同法第 2 條並明訂金管會為行政主管機關、中央銀行為業務主
管機關。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2. 繼我國 1983 年特許銀行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2013 年依
法特許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另為完整我國國
際金融業務範疇,及擴大保險業者商機,2015 年 2 月 4 日經總統公
布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保險業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OIU),另並配合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訂定「國
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作為保險業申請設立 OIU 及辦理國
際保險業務之依據,以提升我國保險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3. 截至 2016 年 4 月底,我國已開業營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計有 62
家(本國銀行 37 家、外商銀行 25 家),金管會並於 2013 年及 2015
年間分別依法再開放證券商及保險公司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已核准 17 家 OSU 及 18
家 OIU 為境外人士提供金融服務,該會表示將在兼顧金融穩定前提
下,持續研議擴大 OIU 及 OSU 業務與發展空間,如開放 OIU 境外
客戶保費融資、協助 OIU 境外客戶可透過信用卡支付保費,及研議
開放 OIU 保險商品得由電子支付機構代理收付相關款項等。
(六)農(漁)會信用部
1. 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明定農會漁會信用部及
其分部之設立、停辦、復業及遷移,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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