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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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客戶之籌資管道,區隔金融市場,對我國建構現代化金融體系之完整性是有

               其正面意義。

                   行政院為增加企業與消費者之資金融通管道,並協助租賃業、當舖業及

               分期付款公司等能順利轉型為融資公司,於 2008 年 1 月 30 日該院第 3078 次

               會議決議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並於同年 2 月 4 日將該草案送請行政院

               審議。該提案並已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決定交付財政委員會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審查,惟迄今尚未進行審議。關於我國是否效法國外開放融資公司之政策議

               題,事實上已爭議多年,早在 1996 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接受國外顧問

               公司建議,將融資公司之開放定為設立亞太營運中心計畫(金融中心部分)

               執行事項之一;然稍後之亞洲金融風暴衝擊,亞洲多國之融資公司連環倒

               閉,致使金融系統的運行遭受嚴重衝擊,使政府立場轉趨保守,於 1998 年

               11 月決議暫緩辦理;2002 年間考量經濟環境之變化,經建會再研究開放融

               資公司設立相關事宜,但因經建會與金管會對融資業務採低度管理或高度
               管理之見解有別,融資公司法草案之立法方向數度改變,幾經波折後,2007

               年 10 月行政院院會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相較於美、日、

               韓等國對融資公司的立法及實務發展,我國顯然落後不足。

                   以下先就尚未立法之融資公司法草案的立法重點加以陳述,再就融資

               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差異予以區別與分述:



               融資公司法草案之立法重點


                   按融資公司法草案立法總說明的闡述,基於資金為企業的命脈,建構多

               元與有效的資金融通管道,對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之產業結構是相當重要

               的。依據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16 條第 1 項的規定,公司之資金原則上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亦不得為保證人,故目前除銀行、保險公司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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