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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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農會、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者,應設置信用部分部。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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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條並規定農會、漁會經許可設立信用部者,應撥充信用部事業資金
最低額新臺幣一千萬元,其未達最低額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 信用貸款行業
其補足,屆期未補足,應廢止其許可。但該法施行前,已設立信用部
者,不在此限。農會、漁會以固定資產作價撥充信用部事業資金,
應委由公正之第三人對固定資產辦理鑑價,並應扣除以該固定資產
為抵押物所設定之債權總額。前項鑑價結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始辦理固定資產移轉信用部。經撥充信用部之事業資金,不得
轉出至農會、漁會其他部門。
2. 截至 2016 年 4 月農會信用部計有 282 家、漁會信用部則計有 28 家。
(七)信用合作社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1 條明定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
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該法。同法
第 3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後,再向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而又依該法第5條明定
信用合作社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國內各縣市目前計有 23 家信
用合作社。
(八)郵政儲金匯業局
1.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2 條明定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則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同法第 3 條
及第 4 條明定郵政儲金及郵政匯兌業務之種類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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