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9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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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經理為圖加快擴張消費性信用貸款業務,在未經總行核准前,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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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請財茂公司代為招攬信用貸款案件,同意財茂公司以虛構帳戶管理費
名目,以變相向借款戶抽取佣金,以為分行增加信用貸款業務量的代價。 信用貸款舞弊
又分行將所分得佣金款項,以福利金名義轉存分行主管、行員、司機及警
衛的存款帳戶,期間還長達 4 年之久。顯然全分行人員均知悉該項福利金
係來自於案件抽佣的退佣收入;或分行王經理與行銷公司陳董事長共謀以
人頭戶借款後均分款項的不法行徑,實質上已為刑法第 342 條「為他人處
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且因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之罪嫌。又王經理
要求員工配合三緘其口,且員工均已收取福利金,明顯具有共犯結構,也
就是整個分行的集體舞弊。
(五)隱匿逾期債權,窗飾資產品質。
王經理為避免信用貸款業務快速成長過程中,連帶發生不正常履約
案件持續增加,而遭債權管理部門察覺並進行查核,乃要求財茂公司應對
發生債務無法履行的案件,至少應代償本息 3 個月,分行並同意增加支付
佣金以填補代償資金。再者,王經理藉由快速擴張授信規模,以稀釋逾放
比率的增加趨勢,對逾期債權於財茂公司代償 3 個月後仍未履約案件,除
延緩逾期記錄呈現外,待之後若持續逾期超逾 6 個月,則以債權無法收
回、強制執行無實益等理由,轉銷呆帳以隱匿資產品質的惡化事實。
(六)總行管理機構對經權案件的管理不足
總行雖授予分行經理信用貸款權限額度 80 萬元,惟若財茂公司招攬
所送案件的貸款金額如都維持在 80 萬元以下,則均由分行經理核定貸
放,案件自不須陳送總行核定,總行自然無法知悉分行是否有不法貸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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