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7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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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審作業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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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行經理突改變經營策略,且未經總行核准而委請行銷公司招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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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


                      研訓商銀實踐分行自 2010 年成立後,總行定位該分行為消費金融業
                 務分行,以承作消費性信用貸款為其主要業務。2012 年間分行負責人王

                 經理為擴展業務,而在未經總行核准下,擅自委請財茂行銷顧問公司配合

                 以開拓客源;並同意財茂公司對承作案件抽取佣金方式經營,完全改變總

                 行既有經營策略。又將退佣分配予分行主管、行員、司機及警衛方式,係

                 為堵住分行員工的嘴及將違規責任擴及全分行員工,圈住員工責任以形成

                 集體舞弊態勢。總行對分行授信總餘額快速增加及資產品質仍維持在一定
                 水平以上,應督導地區督導人員深入瞭解該分行行銷策略、徵審程序、貸

                 後覆審及員工服務績效,詳為檢視其合理性,並就客群來源及地區經濟發

                 展,以分析該分行業務快速成展之適當性,以及早找到問題並為處理。


               ( 二 )  未經總行核准擅自洽請行銷顧問公司協助招攬客戶,且未確實對行

                     銷公司推介的案件辦理徵審作業。

                      王經理以達成業績效與盈餘目標為由,在未經總行核准下,擅自委請

                 財茂行銷顧問公司辦理消費性信用貸款業務之行銷與案件推介。案件進
                 件後,徵審部門除未再進行信用調查外,亦未確認借款戶背景資料、借款

                 用途及有否信用瑕疵或債信貶落紀錄,即簽陳經理核准撥貸,全然配合財

                 茂公司所送案件資料,據以承作消費性信用貸款,完全沒有信用風險之危

                 機意識,且王經理與陳董事長間明顯存有舞弊與犯意之聯絡。

                      財茂公司所送偽造之在職證明及所得證明文件,分行徵信及授信人

                 員,本應依銀行的徵審作業規定,對所提借款戶之在職資料進行照會或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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