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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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如未能深耕地方,在地方上的經營將顯步步維艱,總是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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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經營優勢銀行篩盡優質客戶後,而無法招攬債權確保無虞的客戶;或
僅能承作點房屋貸款案件,市場競爭力相對薄弱許多。此時,分行經理 信用貸款舞弊
人如僅能招攬已無法於具競爭優勢銀行取得增貸資金的客戶,而承作擔
保品次順位抵押權的增貸案件,則如同撿食債權的肉末來彌補其業績目
標額度,對銀行未來債權的確保,卻是沒有優勢。
█ 可能舞弊的前兆:
分行經理人如僅為填補授信業績的目標額度,而承作無債權確保案
件,對銀行未來的信用風險是何其大。總行一般建置有授信管理、債權
管理及內部稽核部門,除了日間的監督外,貸後的覆審管理與內部稽
核,理論上,對分行承作債權品質應有一定的管理機制。而分行在承作
各類授信案件時,在總行授權分行經理的權限內案件,一般屬分行經
理的核決權限,總行管理機構也僅是事後的稽查與管理。也正因如此,
分行如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配合客戶資金需求,以分散借款、集中使用
來滿足客戶需求,或貸予較高金額與利率;或徵審內容美其名為擔保授
信,實質為擔保債權餘值的加強擔保案件,對銀行未來的債權擔保,僅
於第一順位抵押權銀行拍賣抵償及扣除應繳稅賦的餘值,也可能完全沒
餘值可供受償,也就是債權是根本沒有保障。
分行經理人如為達成業務績效與盈餘目標,而以該種方式承作授信
案件,不僅使分行債權造成無從掌控的風險外,也使債權存在無法收回
的疑慮。分行經理人或授信主管如以該種方式經營授信資產,除可能已
無經營業務能力外,亦可能分行經理或授信主管已與客戶期約套取銀行
資金,以獲取回饋報酬之嫌。此時,總行各管理部門於分析分行授信對
象與授信結構有偏頗時,應即介入查核處理,以及時遏止分行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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