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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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貸者與製作偽造、變造身分證文件者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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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貸者與製作偽造、變造文件人員,共同涉嫌違反刑法第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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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第 212 條 、第 216 條、第 218 條 、第 339 條第 1 項及戶籍                        信用憑據偽造
                         法第 7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10  等規定。

                       ◆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 (如規避非自用住宅

                         或營業稅等),則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及第 43 條等規

                         定。
                   (5) 銀行辦理放款業務人員,明知申貸案件有上述情事之一,仍承作其

                      放款,涉嫌有為上開各類型行為之共犯,並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125-2

                      條規定。


                █   2007 年間金管會基於當時常傳發生人頭戶貸款猖獗,且迭發生民眾間的

                   糾紛與受害現象,乃函准備查銀行公會所擬「防杜人頭帳戶範本」(如

                   第 368-372 頁所示),以作為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
                   險控管之作業範本。該會又於 2001 年 3 月 23 日函釋利用他人名義申辦

                   貸款之釋義與具體認定標準(如第 12.3 節人頭違貸第 416 頁),銀行授

                   信經辦員及主管得參酌加以判斷。


                █   銀行與借戶簽訂借貸契約,若借戶提供之所得資料、資金用途與還款財

                   源等與實際情形不符時,將使銀行無法依事實評估授信風險,且將損及

                   銀行債權,銀行該如何防範?銀行授信主管及稽核部門可督導授信及稽
                   核人員,可依下列原則辦理:



               8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9 刑法第 218 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10 戶籍法第 7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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