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6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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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法第 215 條 1、216 條 2 及 339 條第 1 項 3 等規定。
◆ 不實文件如非由出具證明之公司所開立:
● 申貸者、人頭戶及製作此等不實文件人員,共同涉嫌違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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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0 條 、第 216 條及第 339 條第 1 項等規定。
◆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如:規避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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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另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 及第 43 條 等規定。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 人頭戶及製作不實文件人員,如與銀行放款人員有犯罪意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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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相關人員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125-2 條 。
(2) 人頭戶於不知情之情況下,遭申貸者以不實證明文件申請貸款(如
人頭戶身分證遭盜用,係於不知情情況下成為人頭戶):
◆ 申貸者所涉刑責同前,人頭戶尚無相關刑責。
(3) 雖未提供不實資料,惟人頭戶配合申貸者以自己名義申請貸款,貸
款資金由申貸者運用:
◆ 如相關行為人主觀上有逃漏稅之犯罪意圖(如規避營業稅),則
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及第 43 條等規定。
1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
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6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
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7 銀行法第 125-2 條: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
務之行為,致 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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