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4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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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1) 有形偽造,亦稱形式主義,係指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制作內容

                   不實之文書;無形偽造,亦稱實質主義,係指有制作權人,以自己名義

                   制作虛偽內容之文書,其情可分為兩種,一為直接無形偽造,即有制作

                   權人故意自為記載虛偽內容之文書;一為間接無形偽造,即向有制作權

                   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偽造文書

                   罪章內所稱之偽造,大都屬有形偽造,即偽造必須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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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制作文書,是如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制作文書,或自己本有制作之權,

                   則縱有不實之記載,或其所作之內容虛偽,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難

                   論以偽造文書罪。

                (2)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

                   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即有形式主義

                   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係採實質主義,即以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

                   者,是無法成立偽造文書罪;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即公眾或他人

                   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

                   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

                   之。


                   對於信用憑據遭偽造,將混淆金融機構判斷而承作貸款,甚至因承作具

               債信瑕疵案件而致生損失,而金融機構該如何有效因應呢 ? 本章將分述信用

               貸款者之身分、所得及信用證明遭偽造時,所涉法律責任及防範於未然之作

               法;並就如何辨認身分、所得及信用證明遭偽造,提出掌握各該證明之確

               實作法,最後本章再舉兩個有關「民眾提供不實信用憑據向銀行申請信用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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