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3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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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明 所得證明 信用證明 11
有 形 無 形 有 形 無 形 有 形 無 形
身分證、職 知名度、風 薪資所得、 影響力、人 信用資料、 性格、信 信用憑據偽造
員證、貴賓 評、輿論評 投資所得、 脈、口碑 票據信用資 譽、身分、
證、會員 價 (不)動產 料、保證 地位
證、球員 交易所得、 書、債務約
個 人 證、執行 執行業務所 定書
業務證照 得、專利權
(如:會
計師、律
師…)
公司執照、 形象、風 不動產權、 商譽、商 信用資料、 品質保證、
會員證、登 評、企業社 動產權利、 標、專利 票據信用、 信譽、市場
企 業 記證、營業 會責任、知 營業利益 權、口碑 品質標章、 認同
執照 名度、輿論 信用評等
評價
個人或企業的無形信用憑據,一般來自於本身形象或特質表現,
如經某人或企業的外在窗飾與虛偽作為,往往讓外人產生誤解的認同
(Misunderstanding identity)。因此,解讀借戶持有的有形或無形信用憑據,
確實是門學問。信用憑據是交易意思表示的紀錄與證明,而偽造之信用憑
據,確是偽造文書之行為事實。而又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意旨,是在於保護
文書之真實性。相對的,信用憑據名義人須在偽造、假冒或虛構文書內容
時,才負有偽造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
書。」,即指公務人員基於職務所作之文書而言(例如:戶口名簿、駕照、
公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而私文書即指非公務員制作之文書或公務員非
依職權所制作之文書,例如:私立醫院制作之醫療單據、簽帳單、個人信
件。另特種文書係指刑法第 212 條列舉之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等及
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例如:汽車牌照、身分
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是)。又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要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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