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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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按授信作業成本來說,從招攬、受理、徵信、審查、批覆、撥貸與貸後

               管理等程序,其有形與無形的成本支出,往往影響機構的營業利益與競爭優

               勢。又按本書第六章至第九章所提貸款的信用價值衡量、風險額度、風險監

               測及品質調控等面向,貸款作業的程序與管理,除為繁複外,其作業成本與

               專業能力,往往高於或優於其他類型金融商品。銀行為節省處理成本或彌補

               專業能力的不足,而委請同業代為處理不擅長的作業程序與業務,雖是增加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委託成本的支出,但對業務績效的提振與收益的創造,確有其加成效益。而

               對受託代辦機構而言,以原有標準規格流程(SOP)來提供專業服務,對公

               司營運而言,也因專業而增闢額外財源,對受託機構而言,也算是多角化經

               營的另一個業務出口。


               █   2004 年 4 月 30 日時任金融機構主管機關的財政部曾發函重申金融機構

                  對受託機構在執行受託業務或事項時,應有下列責任與義務:

                   1.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車輛貸款與房屋貸款行銷暨催收及其
                     他相關業務等作業委外處理時,除應切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外,並

                     應就客戶資料加以保密管理;同時應慎選受委託機構外,對於委外

                     作業之注意程度仍應與自行從事該項作業相同,如因受委託機構或

                     其僱用人員之疏失致客戶權益受損,金融機構仍應對客戶負最終損

                     害賠償責任,亦即金融機構不能因作業委外而減少或免除原本應負

                     擔之責任或應維持之服務品質。

                   2.  金融機構如委託便利商店業代收有關借款人消費帳款之繳款資料,

                     不得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帳號等個人資料,金融機構並應確

                     保受託機構及其人員無法藉由繳款資料取得或辨識客戶之身分證字
                     號、帳號及其他相關之個人資料,以避免客戶資料外洩。

                   3.  金融機構應要求受託機構之聘僱人員對於客戶資料均有保密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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