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P. 152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日後之行銷,相當不便」等語。爰要求金管會限制金融業於民眾申辦信

                   用卡時,針對個人資料之使用,必須採正面表列方式並獲民眾勾選同意

                   才能使用,以及限制金融業在民眾於電話行銷中拒絕後,日後不得再對

                   該民眾進行電話行銷。銀行公會事後並再函請會員機構及其受委託單位

                   應加強落實遵行,並納入內部稽核重要之查核項目。

                       金管會 2006 年 12 月 1 日曾發函規定發卡機構如有需要持卡人提供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  資料予關係企業或具有合作關係之第三人(係指共同行銷及合作推廣對

                   象),供行銷使用,應有保密措施,其相關約款應於信用卡申請書或以

                   另一書面約定之,並以不同顏色、粗字體或劃線等顯著方式,提醒消費

                   者注意,且設計欄位供客戶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列為特別商議條款,客

                   戶未勾選應視為不同意,其內容包含提供資料種類及提供對象應予載

                   明,以及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運用之最簡

                   易方式,並應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立即依其通知辦理。

                       而金管會所訂「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3、4 款規定,與客戶之往來契約,有關客戶資料之使用

                   條款應訂定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作
                   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及簽名處,並應列明運用資

                   料之子公司名稱,供客戶勾選,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

                   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簡易方式,並於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

                   後,應立即停止使用其資料及通知各委外單位之行銷人員,並配合修正

                   電腦控管系統等。

                       金管會並已備查銀行公會所訂「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

                   行銷自律規範」中,明訂受話人明確表示不願再接受電話行銷後,不得
                   再以電話行銷方式推廣;且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5 年 8 月 1 日也




         142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