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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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信用的價值與風險
                   二、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三、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四、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
                       拍賣等執行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影響他人正常居住、就學、

                   工作、營業或生活之騷擾方法:
                   一、持續或於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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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信用貸款的價值衡量與迷思
                       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
                       所,向債務人催收。

                   二、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

                       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
                       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三、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
                       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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