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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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建構實質營運活動、降低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直接控股
海外實體公司 ( 直接投資 )、將 BVI 直接轉化為 PEM,稅務身
份視同為台灣公司、海外子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
PEM:
構成 PEM 要件為決策地、帳簿保存地與實際經營地等皆
《高資產顧問篇》
在台灣的條件。因此可以考量下述問題,一、以決策地來說,
做重大決策 ( 經營 / 財務 / 人事 ) 者是誰,為台灣居民或台灣
營利事業,以及決策處所在台灣嗎?第二是帳簿保存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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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財報、帳簿、董事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儲存會在台灣嗎?
三、實際經營地、主要經營活動是否在台灣執行?
國際
( 資料來源:1. 經濟日報 2.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3. 勤業眾信 )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五、反避稅與控股公司之規劃
在前幾章節裡介紹過境外公司,以及在架設國際控股公司
的架構方式可以以國內為母公司,海外為子公司的方式;或是
以海外為母公司,國內 ( 台灣 ) 為子公司的控股方式。另外除
了母子公司的規劃之外,為了某些必要的情況,會規劃海外總
公司,與國內為分公司的操作方式。
接下來將分析海外母公司其國內之子公司,以及海外總公
司國內分公司,以及與辦事處規劃的差異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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