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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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確保國家稅收,亦有益於 PEM 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適用兩岸租稅協議之權利,保障臺商權益。財政部將

                    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召開座談                                    8
                    會,廣徵各界意見,以消除企業疑慮,減輕衝擊。                                       反避稅條款之實施與控股規劃




              三、CFC 及 PEM 之對象


                  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是指受控外國公司,為
              企業為經營之所需於免稅天堂境外所成立的紙上控股公司,例

              如 BVI ( 英屬維京群島 ) 等,如果所持股份達 50% 以上或具影

              響力者,即屬 CFC。實施反避稅之後,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盈餘若不匯回台灣,仍屬台灣母公司之獲利,需核課 20% 稅

              負。

                  PEM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為實際管理處所,其

              構成之要素須符合決策地、帳簿保留地與實際經營地皆在台灣

              情況之下的境外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需繳稅 20% 及未
              分配盈餘稅 5%。




              四、面對反避稅趨勢之因應


                  面對反避稅趨勢之因應辦法,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議
              CFC 與 PEM 採取如下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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