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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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避稅條款之立法


                  為了避免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藉以避稅,立法院

              會 2016 年 7 月 12 日,三讀通過所得稅修正案中的反避稅條                                8
                                                                                 反避稅條款之實施與控股規劃
              款,企業成立受控外國公司 (CFC) 或實際管理處所 (PEM) 在台
              灣,都應視為「境內公司」予以課稅。 但財政部表示,為減

              少衝擊,此項所得稅修法將等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

              ( 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 落實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

              換、以及子法規劃與宣導完成等三前提下實施。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郭宗銘表示,

              企業運用境外免稅天堂或製造假外資身分等手法逃避稅負,不

              僅是台灣的問題,更是近年來國際反避稅措施的主要打擊對

              象;我國通過反避稅條款,再加上既有的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
              法令,使台灣取得打擊跨國避稅行為的一大利器。

                  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

              國家稅收,也讓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未來可適用兩
              岸租稅協議,享有租稅優惠並避免重複課稅,保障台商權益。

              根據財政部估計,一年可增加 60 億到 70 億元的稅收。

                  依據新規,CFC 制度規範營利事業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

              計持股 50% 以上的外國企業,或有重大影響力,當年度盈餘

              要併入母公司課稅。PEM 制度則是登記在租稅天堂的本國企
              業,決策營運與財報都在台灣,卻假扮為「外資」,未來將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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