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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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2. 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高資產顧問篇》
                    (2)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
                       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 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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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3. 未來 PEM 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

                    有助於 PEM 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
     國際
                    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

                    益。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 三 ) 配套措施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
                    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 ( 包括

                    星、港 ) 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執行稅務用途金融

                    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

                    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 126 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

                    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表示,建立反

                    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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