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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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2. 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其認定要件如下:
(1)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
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高資產顧問篇》
(2)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
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 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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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3. 未來 PEM 制度實施後,除可避免我國稅基受侵蝕外,亦
有助於 PEM 在我國境內之企業認定為我國居住者,而享
國際
有適用兩岸租稅協議減免稅優惠之權利,兼顧保障臺商權
益。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 三 ) 配套措施為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
該制度將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形,及國際間 ( 包括
星、港 ) 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執行稅務用途金融
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
落實宣導後施行,所得稅法第 126 條明定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俾使企業逐步適應新制,兼顧租稅公平與產
業發展,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表示,建立反
避稅制度,可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於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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