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高資產顧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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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的企業,並會要求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所稅。
     私人銀行與高資產顧問的第一本書
                   財政部研議中的「豁免條款」將排除兩種企業,一是有實

               際經濟活動的非紙上公司,二是獲利太少的公司,因此中小企
               業營收太少就不會受到衝擊,同時也會有虧損扣抵或避免雙重

               課稅等配套措施。

                                                (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高資產顧問篇》


               二、台灣實施反避稅之三項前提


     〡             反避稅條款於 2016 年 7 月 12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18
       第三篇
               年實施。實施仍需財政部所提之三原則而訂,也就是實施的三

     國際        項前提:一、兩岸租稅協議的生效與執行。二、CRS 在國際間

               執行。三、子法規規劃完成及宣導。
     CRS 規範、反避稅條款與公司特別法
                   反避稅之法源說明如下,立法院於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20


               次會議 2016 年 7 月 12 日三讀通過建立反避稅制度之「所
               得稅法」 第 43 條之 3、第 43 條之 4、第 126 條修正案。 財

               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為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 及實際管理處所制度 (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以建構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

                   其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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