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0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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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證券化法令彙編




                                        法務部   94.5.17  法律字第  0940015215  號函

           主  旨:關於○○銀行擬運用依不動產證券化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
                    投資信託基金所購買之不動產辦理信託財註記                        疑義  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
           說  明:
                二、  按  信託者,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                     處  分,使受託

                    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
                    處  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參照     ) 。如係以應

                             冊
                    登記或註
                    第三人    (  信託法第  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 ;  故 信託業接受以  對抗
                    應登記之財產為信託           時  ,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              (  信託

                    業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    ) 。至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
                    稱  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係           指  依該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
                    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              付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  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             (  不動產證券
                    化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參照    ) 。  準此  ,於不動產投

                    資信託關係      中  ,信託行為係       存在   於投資人與受託機構之
                    間,信託標的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購買不動產者,該不動產  物  為資金;受託機構以募集或私募所得之不  物  權變動之原
                    因為買賣行為,與信託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所   稱  「以應登
                    記或註   冊  之財產權為信託者」,尚有不同,                  從  而,  亦  非屬

                    土地登記規則第        124  條所  稱 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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