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8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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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證券化法令彙編







                    案,請查照。
           說  明: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購買之不動產辦理信託財產註記乙
                三、本案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係屬集合多數人之資金運用而投

                    資於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所為之不動產交易雖為信
                    託財產之運用,惟其權利之變動係為買賣行為而辦理權利
                    移轉登記,依其性質與實務,尚無法適用現行土地登記規

                    則第   124  條、第   127  條、第   130  條、第   131  條等土地權利
                    因辦理信託而登記之規定,且該行係為本基金之受託機

                    構,該財產非屬○○銀行自有資產,自有將信託情形公示
                    使第三人得明確分辨其屬信託財產以保障信託之權益並利
                    於相關稅賦核課之必要,參依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及法務部意見,本部同意○○銀行逕向該管登記機關

                    申請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財產」字樣,至信託內容等相關資料,究應由受託機

                    構負  責  提  供  或由登記機關     配  合註記   ?  為  審慎  計,  刻  由本部
                    蒐  集相關條例並      檢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中  有關土地登記事
                    項相關條     文  ,  研議類此   案  件是否宜建置      信託專簿,並       納入

                    近期  研修   土地登記規則第        九  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相關條              文
                    時  參 考  ,  俟完  成法  制作  業  程  序,  當再復知  。


                                    金管會   94.5.24.  金管銀   字第  0948010613  號函

           主  旨:關於  依信託計  貴  部  對  ○○銀行受託經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財
                                   初始
                             畫
                               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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