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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證券化法令彙編
案,請查照。
說 明: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購買之不動產辦理信託財產註記乙
三、本案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係屬集合多數人之資金運用而投
資於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所為之不動產交易雖為信
託財產之運用,惟其權利之變動係為買賣行為而辦理權利
移轉登記,依其性質與實務,尚無法適用現行土地登記規
則第 124 條、第 127 條、第 130 條、第 131 條等土地權利
因辦理信託而登記之規定,且該行係為本基金之受託機
構,該財產非屬○○銀行自有資產,自有將信託情形公示
使第三人得明確分辨其屬信託財產以保障信託之權益並利
於相關稅賦核課之必要,參依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及法務部意見,本部同意○○銀行逕向該管登記機關
申請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信託財產」字樣,至信託內容等相關資料,究應由受託機
構負 責 提 供 或由登記機關 配 合註記 ? 為 審慎 計, 刻 由本部
蒐 集相關條例並 檢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中 有關土地登記事
項相關條 文 , 研議類此 案 件是否宜建置 信託專簿,並 納入
近期 研修 土地登記規則第 九 章土地權利信託登記相關條 文
時 參 考 , 俟完 成法 制作 業 程 序, 當再復知 。
金管會 94.5.24. 金管銀 字第 0948010613 號函
主 旨:關於 依信託計 貴 部 對 ○○銀行受託經管○○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投資標的,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信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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