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P. 273
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63
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
行為。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依本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
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
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
而成立之信託。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
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
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
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
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五、受益證券:指下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
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
產資產信託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
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六、受託機構:指得受託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並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