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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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篇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263




                         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受益證券,以獲取資金之

                         行為。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依本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
                         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

                         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
                         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
                         而成立之信託。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依本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
                         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

                         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
                         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

                         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五、受益證券:指下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
                            該信託財產及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指受託機構為不動

                            產資產信託而發行或交付表彰受益人享有該信
                            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受益權持分之權利憑證或證書。

                     六、受託機構:指得受託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並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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