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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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證券化法令彙編




                         集或私募受益證券之機構。

                     七、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指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之
                         信託財產,其範圍包括因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所取得之價款、所生利益、孳息與


                         其他收益及以之購入之各項資產或權利。
                     八、信託監察人:指由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
                         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之約定或經受益人會議

                         決議所選任,為受益人之利益,行使本條例所定
                         權限之人。

                     九、利害關係人:指信託業法第                   7  條所稱之利害關係
                         人。
                     十、不動產管理機構:指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

                         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
                     十一、封閉型基金:指於基金存續期間,投資人不得

                            請求受託機構買回其持有之受益證券,受託機
                            構亦不得追加發行、交付或賣出受益證券之基
                            金。

                     十二、開放型基金:指投資人得請求受託機構買回其
                            持有之受益證券,受託機構亦得追加發行、交

                            付或賣出受益證券之基金。
                     十三、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
                            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

                     前項所稱受託機構,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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