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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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證券化法令彙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國民經濟,藉由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動性,
增加不動產籌資管道,以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
環境品質,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
條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俾直接或間接地透過產業關聯效果貢獻經
濟成長、帶動相關就業、改善財政收支等總體經濟效益,並能促進
金融商品多元化。
第二條 有關不動產之證券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規範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適用本條例與其他法律
之順序。
二、有鑑於投資不動產具地域性、流動性低及需要大量長期資金開
發以提高價值等特性,與一般貸款債權、信用卡帳款債權等金
融資產之特性不同,誠有就以不動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監督管理及投資人權益等相
關法律關係,訂定專法予以特別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有關不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