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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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  )
                     十  四  、銀行業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有關  旅  行支  票買   、  賣  匯  率  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          局  有關規定辦
                                     理。

                             (  二  )第四   點  第  一  款第  一  目  及  第  二  款第  一  目  之規定,於辦理本項業
                                     務時   準用   之。
                             (三)受      理  顧客  結購(售)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  申  請時,應  掣  發

                                     賣(買)      匯  水  單  ;  顧客  結購(售)       金  額  達新台    幣  五十  萬元



                                                  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四)     以上   者  ,應  許 填  具申報  書辦理    結  匯。      (  以下   簡稱   非  指  定銀
                                     未經本行
                                     行  )  、  信  用  合  作  社  、  農漁  會  信  用  部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票

                                     行支
                                     1.   得於外匯  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指  定銀行  開設  外匯存  款戶  : ,  但  不得與國外銀行
                                        等金融機構       建  立通   匯  往  來關  係  。

                                     2.
                                        在
                                             合行政院金融
                                           符
                                                                                                  核
                                        險  上  限  之  前  提下,得持有之最  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金融機構外  高  外匯  買  超部位以本行  幣  風
                                        給  之  額  度為  限  ,外匯   賣  超部位    限額   為  零  。
                                     3.   所需外匯    營運資     金,得依      申報   辦法   逕  向  外匯  指  定銀行    結
                                        購(售)      ,  全  年累積金     額  不  受限  制,惟應於        申報   書  註  明

                                        該  業務,並加       註  本行  許  可辦理    該  業務之    文號  。
                     (  信  用  卡  業務  )

                     十五、辦理國         際  信  用  卡  、國  際  金融  卡  或  國  際  轉  帳  卡  之業  者  及發  卡  銀行,於
                            開始   營  業  前  ,應由   總  機構就涉及外匯業務             事  項函  報  本行同    意  ,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發  卡  對  象  為年  滿  二十  歲  之外國  自  然人  者  ,  須  領  有台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或  外  僑居  留  證。銀行於      換  卡  時,應    自  行  確  認該  外國   自

                                     然人是    否  仍  居  留  在台灣,     但已換    發  其他   簽  證,在我國境內
                                     仍有所得      足  以  確  保  銀行  債權者   ,仍可持     續  發  卡  。

                                                                                               區
                             (
                                                                              身
                                                                                 分證、台灣
                                    對我國境內
                                  )
                                二
                                                                                                  人
                                                       證之
                                     留  證  或  外  僑居 居住  留 ,未  滿  二十  歲  領  有國民  卡  發  卡  服  務時,持  地  卡  居
                                                            自
                                                              然人提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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