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60
3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 )
十 四 、銀行業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有關 旅 行支 票買 、 賣 匯 率 之訂定應依本行外匯 局 有關規定辦
理。
( 二 )第四 點 第 一 款第 一 目 及 第 二 款第 一 目 之規定,於辦理本項業
務時 準用 之。
(三)受 理 顧客 結購(售)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 申 請時,應 掣 發
賣(買) 匯 水 單 ; 顧客 結購(售) 金 額 達新台 幣 五十 萬元
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四) 以上 者 ,應 許 填 具申報 書辦理 結 匯。 ( 以下 簡稱 非 指 定銀
未經本行
行 ) 、 信 用 合 作 社 、 農漁 會 信 用 部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票
行支
1. 得於外匯 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指 定銀行 開設 外匯存 款戶 : , 但 不得與國外銀行
等金融機構 建 立通 匯 往 來關 係 。
2.
在
合行政院金融
符
核
險 上 限 之 前 提下,得持有之最 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金融機構外 高 外匯 買 超部位以本行 幣 風
給 之 額 度為 限 ,外匯 賣 超部位 限額 為 零 。
3. 所需外匯 營運資 金,得依 申報 辦法 逕 向 外匯 指 定銀行 結
購(售) , 全 年累積金 額 不 受限 制,惟應於 申報 書 註 明
該 業務,並加 註 本行 許 可辦理 該 業務之 文號 。
( 信 用 卡 業務 )
十五、辦理國 際 信 用 卡 、國 際 金融 卡 或 國 際 轉 帳 卡 之業 者 及發 卡 銀行,於
開始 營 業 前 ,應由 總 機構就涉及外匯業務 事 項函 報 本行同 意 ,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發 卡 對 象 為年 滿 二十 歲 之外國 自 然人 者 , 須 領 有台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或 外 僑居 留 證。銀行於 換 卡 時,應 自 行 確 認該 外國 自
然人是 否 仍 居 留 在台灣, 但已換 發 其他 簽 證,在我國境內
仍有所得 足 以 確 保 銀行 債權者 ,仍可持 續 發 卡 。
區
(
身
分證、台灣
對我國境內
)
二
人
證之
留 證 或 外 僑居 居住 留 ,未 滿 二十 歲 領 有國民 卡 發 卡 服 務時,持 地 卡 居
自
然人提供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