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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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組織(     WTO  )  國民   待  遇  原則  ,本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                亦  不得
                                   代  其海   外分支機構       客  戶處  理上   述  存  款作  業  服  務相關   事  宜  。

                                   [  註  :  主  旨  所  述  函  文  如  下,  說明  一所  述  93.11.30  函  文  請  參  閱本
                                   章  (  十  四)  ]



                                             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服務規定


                                94.8.1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45000575  號函

                     主     旨  :  為  保  障  客  戶權益  及加  強  金融  監  理,銀行     接  受  與  其具  隸屬  關  係  子  銀

                               行、   海  外分行、     海  外  聯  行  或其他  銀行同業等之委           託  ,  處  理與銀行
                               業務相關之       作  業  服  務,請依     說明事    項辦理,請查         照  轉知  各會員機



                     說   明:    構。        接  受  委  託作  業之  範圍   應為   營  業  執照已   登  載  、合法得經       營
                               一、銀行
                                    業務項    目  相關之    作  業  服  務,  其  對  象包括   與銀行    具  隸屬   關  係  之

                                      銀行、
                                    子
                                                               託
                                    銀行法人不同分行間之委  海  外分行、  海  外  聯  行、 視  或  銀行同業。    至  於國內同一  ,  尚非
                                                                                          工
                                                                      為同一銀行間之分
                                                                 ,
                                    屬  本  案  接  受  委  託作  業之  範圍  。
                                        接
                               二、銀行
                                                            議
                                             (
                                                                                        意
                                   (  一  )  受  委  託作 )事 業,應 會  決  檢  附  下列書  授  權 件  函  報  本會  之同 備  查  :     (  外國
                                                                         人員出
                                                               錄或
                                                                                          函
                                                理
                                                                                具
                                           董
                                           銀行在    華  分行可由     總  行授   權  人員出    具  同  意  函  )  。
                                   (  二  )  若涉及   海  外之委    託作   業,出     具  當  地  主管機關同      意  函,
                                           或其他足      以證   明其   合法性之相關         文  件(  含客   戶資   訊  保
                                           密  )  。
                                   (三)作      業計   畫  書  :
                                            1.   接  受  委  託事  項及  範圍
                                            2.   作  業  方  式及  流  程

                                            3.   風  險  管理
                                            4.   內部  控  制  原則

                                               安  全  控  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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