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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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組織( WTO ) 國民 待 遇 原則 ,本國銀行國內分支機構 亦 不得
代 其海 外分支機構 客 戶處 理上 述 存 款作 業 服 務相關 事 宜 。
[ 註 : 主 旨 所 述 函 文 如 下, 說明 一所 述 93.11.30 函 文 請 參 閱本
章 ( 十 四) ]
銀行接受委託作業服務規定
94.8.1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45000575 號函
主 旨 : 為 保 障 客 戶權益 及加 強 金融 監 理,銀行 接 受 與 其具 隸屬 關 係 子 銀
行、 海 外分行、 海 外 聯 行 或其他 銀行同業等之委 託 , 處 理與銀行
業務相關之 作 業 服 務,請依 說明事 項辦理,請查 照 轉知 各會員機
說 明: 構。 接 受 委 託作 業之 範圍 應為 營 業 執照已 登 載 、合法得經 營
一、銀行
業務項 目 相關之 作 業 服 務, 其 對 象包括 與銀行 具 隸屬 關 係 之
銀行、
子
託
銀行法人不同分行間之委 海 外分行、 海 外 聯 行、 視 或 銀行同業。 至 於國內同一 , 尚非
工
為同一銀行間之分
,
屬 本 案 接 受 委 託作 業之 範圍 。
接
二、銀行
議
(
意
( 一 ) 受 委 託作 )事 業,應 會 決 檢 附 下列書 授 權 件 函 報 本會 之同 備 查 : ( 外國
人員出
錄或
函
理
具
董
銀行在 華 分行可由 總 行授 權 人員出 具 同 意 函 ) 。
( 二 ) 若涉及 海 外之委 託作 業,出 具 當 地 主管機關同 意 函,
或其他足 以證 明其 合法性之相關 文 件( 含客 戶資 訊 保
密 ) 。
(三)作 業計 畫 書 :
1. 接 受 委 託事 項及 範圍
2. 作 業 方 式及 流 程
3. 風 險 管理
4. 內部 控 制 原則
安 全 控 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