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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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35
相關交易 文 件 , 比 照前 項大陸出 口 、 臺 灣 押 匯 案件 , 填 報
「 臺 灣 地 區 廠 商 辦理大陸出 口 臺 灣 押 匯 申報表 」。
十 三 、 指 定銀行得為國內 廠 商 在 其 「大陸出 口 、 臺 灣 押 匯」之 押 匯金 額 內
開 發 貨 物 自第三地運至 大陸 地 區 之 三 角 貿 易 信 用 狀 ,並應依下列各
款 規定辦理 :
( 一 ) 承 作 對 象 :限已 辦理「大陸出 口 、 臺 灣 押 匯」之國內 廠 商 。
( 二 ) 開狀 金 額 連 同 廠 商已 辦理再匯出 款至 大陸 地 區 金 額 合計不得
超過「大陸出 口 、 臺 灣 押 匯」金 額 。
序:
(三)
文
憑
件
1. 辦 指 定銀行應 及 作 業程 憑 廠 商 提 示 「 臺 灣 地 區 廠 商 辦理大陸出 口 臺
灣 押 匯 申報表 」 第三聯( 廠 商 留 存 聯) 正本辦理,並在
該
一
款
後
時
作
次
為
一
章 「 申報表 影 印 」上加 份 於 註開狀 商第 日 期及 付 信 用 狀 金 額 ,加蓋銀行 匯證實
進口結
廠
,
書 (或其他 交易 憑 證 ) 之 附 件 ,隨交易 日報 送 本行外匯
商
應同時
辦理大陸
「
商
2. 局 , 該 「 申報表 填 報 」 第三聯 灣 地 正本 廠 退 還 廠 商 。 進口 臺 灣 開狀
區
廠
臺
申報表 」一式二 聯 。 指 定銀行 承 作 時需加 註信 用 狀號
碼 、 廠 商 付 款日 期及金 額 ,並加蓋銀行章。 其 中 第 一 聯
作 為 進口結 匯證實書 (或其他 交易 憑 證 ) 之 附 件 ,隨交
易 日報 送 本行外匯 局 ( 若為分 次 付 款 , 則 於 每 次 付 款
時, 先 在 該申報表 加 註 廠 商 付 款日 期、金 額後 , 影 印 送
本行外匯 局 , 俟 最 後 一 次 付 款 ,再 將 其 正本 送 本行外匯
局 ) , 第 二 聯 由 指 定銀行 留 存。
3. 相關單 據 之 附註 :指 定銀行 承 作 本項業務,應於所 掣 發
進口結 匯證實書 (或其他 交易 憑 證 ) 右 上 角 加 註 「 三 角
貿 易」 或 「 TAT 」 字 樣,以 資識別 。 其他 由 臺 灣以
L/C 、 D/A 或 D/P 方 式 付 款 之 三 角 貿 易 案件 , 亦 比 照 辦
理。
(四)指
審 定銀行辦理本項之 資 。 三 角 貿 易 開狀 業務,應考 量 相關 風 險 ,
慎
辦理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