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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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37




                                   於國外     刷卡   消  費  ,  如其  歸  戶額   度為新台      幣  二  萬元  以內   者  ,
                                   可由發     卡  機構  代  理持  卡  人辦理    結  匯。

                            (三)    持  卡  人之  結  匯金  額或資     格與   申報  辦法   或  本  作  業規  範  規定不   符
                                   時,應     負  責將  其結   匯金   額沖   回  。

                            (四)    持  卡  人  每  筆或  單  日  累計  結  匯金  額  應依  申報  辦法規定      申報者    ,
                                   請於    每  月  十  日前  將  上  月  之相關    結  匯  明  細  以  電腦  報表   送  本
                                   局  ,並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辦理此項   控  管  作  業。持   卡  人授   權結

                                   匯之逐     筆明   細  (  含  卡  別  、銀行   代  碼  、  序  號  、交易  日  期、持
                                   卡

                                                        結
                                   日  人  姓名 設立  或公 日  司名  稱  、  身  分證  或營利事 元)  、國  業統一編 籍  、  居  號  、出 核  生
                                                                                                發
                                                                                           證
                                                                                         留
                                                   期、
                                                               額(
                                                          匯金
                                      期
                                         或
                                                                     美
                                   日  期等   欄  位  )  及  總  額  之  電腦  檔  案  ,請  自  行  妥  為  保  管,以  備
                    (  單證  )       查  核  。
                    十  六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                     掣  發之單證     (  單證之格式        如  附  件  十
                           七)
                                :
                           辦理   ,除應     註  明  承  作日  期、  客  戶  名  稱  、統一編    號  ,並應依下列        方  式
                            (  一  )  與出、   進口   外匯有關之出、           進口結     匯證實書及       其他   交易   憑
                                   證  :  應加   註付   款地   區  或  收  款地  區  國  別  及  付  款方  式,  但該  付
                                   款方    式得以    代  碼  表示  之,   如即    期  信  用  狀  為  1  、  遠  期  信  用  狀

                                   為  2  、  承  兌  交單為   3  、  付  款  交單為   4  。  付  款地  區  或  收  款地
                                   區  國  別  為大陸    地  區  者  ,應加   註  大陸   地  區  之  付  款  銀行  或  收  款

                                   銀行   名  稱  ,  但該  名  稱亦  得以   SWIFT   代  碼  表示  之。
                            (  二  )  與匯  入  及匯出匯    款  有關之    買  、  賣  匯  水  單及  其他  交易  憑  證  :  除

                                   應依    附  件  十  八  所列「匯出、       入  匯  款  之分  類  及  說明  」加   註  匯
                                   款  分  類  名  稱  及編  號  外,  另  應加   註  國外匯    款  人  或受款   人  身  分
                                   別(    政府、    公營事     業、民間      )  、匯   款地   區  或受款地     區  國  別

                                   及匯    款方   式,   但該   匯  款方  式  亦  得以   代  碼  表示  之,   如  電  匯為
                                   0  、  票  匯為  1  、  信  匯為  2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為  c  、  其

                                                                                 單及
                                                                               水
                                                                          買
                                                                                           交易
                                   他
                                                                                      其他
                                                述
                                                                  匯
                                                   匯
                                                          式為
                                                                       ,
                                                                     者
                                           註
                                   證應加 為  5  。上 匯  款  人及匯 款方  款  銀行  電  名  稱  ,  但該  匯 名  稱亦  得以  SWIFT  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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