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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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37
於國外 刷卡 消 費 , 如其 歸 戶額 度為新台 幣 二 萬元 以內 者 ,
可由發 卡 機構 代 理持 卡 人辦理 結 匯。
(三) 持 卡 人之 結 匯金 額或資 格與 申報 辦法 或 本 作 業規 範 規定不 符
時,應 負 責將 其結 匯金 額沖 回 。
(四) 持 卡 人 每 筆或 單 日 累計 結 匯金 額 應依 申報 辦法規定 申報者 ,
請於 每 月 十 日前 將 上 月 之相關 結 匯 明 細 以 電腦 報表 送 本
局 ,並應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辦理此項 控 管 作 業。持 卡 人授 權結
匯之逐 筆明 細 ( 含 卡 別 、銀行 代 碼 、 序 號 、交易 日 期、持
卡
結
日 人 姓名 設立 或公 日 司名 稱 、 身 分證 或營利事 元) 、國 業統一編 籍 、 居 號 、出 核 生
發
證
留
期、
額(
匯金
期
或
美
日 期等 欄 位 ) 及 總 額 之 電腦 檔 案 ,請 自 行 妥 為 保 管,以 備
( 單證 ) 查 核 。
十 六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所應 掣 發之單證 ( 單證之格式 如 附 件 十
七)
:
辦理 ,除應 註 明 承 作日 期、 客 戶 名 稱 、統一編 號 ,並應依下列 方 式
( 一 ) 與出、 進口 外匯有關之出、 進口結 匯證實書及 其他 交易 憑
證 : 應加 註付 款地 區 或 收 款地 區 國 別 及 付 款方 式, 但該 付
款方 式得以 代 碼 表示 之, 如即 期 信 用 狀 為 1 、 遠 期 信 用 狀
為 2 、 承 兌 交單為 3 、 付 款 交單為 4 。 付 款地 區 或 收 款地
區 國 別 為大陸 地 區 者 ,應加 註 大陸 地 區 之 付 款 銀行 或 收 款
銀行 名 稱 , 但該 名 稱亦 得以 SWIFT 代 碼 表示 之。
( 二 ) 與匯 入 及匯出匯 款 有關之 買 、 賣 匯 水 單及 其他 交易 憑 證 : 除
應依 附 件 十 八 所列「匯出、 入 匯 款 之分 類 及 說明 」加 註 匯
款 分 類 名 稱 及編 號 外, 另 應加 註 國外匯 款 人 或受款 人 身 分
別( 政府、 公營事 業、民間 ) 、匯 款地 區 或受款地 區 國 別
及匯 款方 式, 但該 匯 款方 式 亦 得以 代 碼 表示 之, 如 電 匯為
0 、 票 匯為 1 、 信 匯為 2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為 c 、 其
單及
水
買
交易
他
其他
述
匯
匯
式為
,
者
註
證應加 為 5 。上 匯 款 人及匯 款方 款 銀行 電 名 稱 , 但該 匯 名 稱亦 得以 SWIFT 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