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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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33




                                 3.   經  許  可來  臺  ,並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
                                    銀行   開設   新台   幣  存  款帳戶   之大陸    地  區  人民。

                                 4.   其他  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        或  本行  核准者    。
                         (三)前款第三目           之委   託  人,   其  每  筆  信  託  金  額  不得超過同    目  所  設  帳戶

                                之存   款  餘  額  。
                         (四)申報       相關業務      資料:    依  照  本行規定之「新台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
                                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    連  線方  式辦理。

                    十、經本行       許  可辦理外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   指  定銀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辦理  該  業務所   簽  發之外    幣  信  託  憑  證不得  憑  以辦理質     借  新台  幣  。
                         (  二  )該  業務  承  作  對  象  應  先  於  指  定銀行  開立  外匯存   款帳戶     。
                         (三)該

                                        人
                                          指
                                                                        金
                                                                                       再
                                                                   之
                                                                     基
                                有委  業務 託  資  金之收 定辦理不同計  受  及  屆  期之  價幣別 贖  回  ,  均  應以同一外 轉  換  ,  其後 幣  為之 指示買 ;  惟若 回
                                此  基  金之情形,      受託   人在   具備該基      金之   購買   、  轉  換  及  買  回  等  雙
                                方
                                                                                         幣
                                            書條
                                          知
                                                              該買
                                                                   回
                                                                     基
                                                    下,得以
                                                                                    之外
                                                                             價幣別
                                                                                            支
                                之  之相關 險告  契  約  與書 件  件  及委  託  人書  面  具結 金計  充  分  瞭解  內  含  上  述  情形 應
                                   風
                                                                                              付
                                返  還  委  託  人之  買  回  款  項。
                         (四)該     信  託資   金之委    託  人  資  格以下列為      限:
                                 1.   準用第  九  點  第  二  款  之  第  一、二、  四目   。
                                 2.   經  許  可來  臺  ,並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在            指  定
                                    銀行   開設   外匯存    款帳戶    之大陸     地  區  人民。
                         (  五  )前款第    二  目  之委  託  人,   其  每  筆  信  託  金  額  不得超過同    目  所  設  帳戶
                                之存   款  餘  額  。
                         (六)申報       相關業務      資料:    依  照  本行規定之「外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     連  線方  式辦理。
                    (  外  幣  提  款  機業務  )

                    十一、經本行        許  可辦理外     幣  提  款  機業務之     指  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持  卡  人提  幣  領  外  幣  現  鈔每  值 人  每  日  累積金  額  並應與同一持  ,應以一     卡  美  元或
                                                                                         萬
                                                                           額
                                                                                           人
                                                                                              該日
                                              為
                                                限
                                                   ,
                                   等
                                      值
                                         外
                                                             新台
                                                                  幣
                                                                    金
                                                     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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