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57
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33
3. 經 許 可來 臺 ,並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在國內
銀行 開設 新台 幣 存 款帳戶 之大陸 地 區 人民。
4. 其他 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 或 本行 核准者 。
(三)前款第三目 之委 託 人, 其 每 筆 信 託 金 額 不得超過同 目 所 設 帳戶
之存 款 餘 額 。
(四)申報 相關業務 資料: 依 照 本行規定之「新台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
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 連 線方 式辦理。
十、經本行 許 可辦理外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 指 定銀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辦理 該 業務所 簽 發之外 幣 信 託 憑 證不得 憑 以辦理質 借 新台 幣 。
( 二 )該 業務 承 作 對 象 應 先 於 指 定銀行 開立 外匯存 款帳戶 。
(三)該
人
指
金
再
之
基
有委 業務 託 資 金之收 定辦理不同計 受 及 屆 期之 價幣別 贖 回 , 均 應以同一外 轉 換 , 其後 幣 為之 指示買 ; 惟若 回
此 基 金之情形, 受託 人在 具備該基 金之 購買 、 轉 換 及 買 回 等 雙
方
幣
書條
知
該買
回
基
下,得以
之外
價幣別
支
之 之相關 險告 契 約 與書 件 件 及委 託 人書 面 具結 金計 充 分 瞭解 內 含 上 述 情形 應
風
付
返 還 委 託 人之 買 回 款 項。
(四)該 信 託資 金之委 託 人 資 格以下列為 限:
1. 準用第 九 點 第 二 款 之 第 一、二、 四目 。
2. 經 許 可來 臺 ,並依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在 指 定
銀行 開設 外匯存 款帳戶 之大陸 地 區 人民。
( 五 )前款第 二 目 之委 託 人, 其 每 筆 信 託 金 額 不得超過同 目 所 設 帳戶
之存 款 餘 額 。
(六)申報 相關業務 資料: 依 照 本行規定之「外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 連 線方 式辦理。
( 外 幣 提 款 機業務 )
十一、經本行 許 可辦理外 幣 提 款 機業務之 指 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持 卡 人提 幣 領 外 幣 現 鈔每 值 人 每 日 累積金 額 並應與同一持 ,應以一 卡 美 元或
萬
額
人
該日
為
限
,
等
值
外
新台
幣
金
其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