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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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日報 ,並 將 月 底餘 額 ,依 短 期及中 長 期 貸 款類別 ,列 表 送 本行
外匯 局 。
( 五 ) 外 債 登記 : 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 悉 民 營事 業 自 行 向 國外 洽借
中 長 期外 幣 貸 款者 ,應 促 請 其 依「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要
點 」辦理,並 通知 本行外匯 局 。
七 、 指 定銀行對 廠 商 以多 筆進 出 口案件 彙 總 一 次申 辦 進 出 口 外 幣 貸 款案 ,
應 憑 廠 商 提供交易 文 件清 單辦理。 該清 單 須 逐 筆 列 載 交易 文 件 名 稱 、
號 碼 、 日 期、國外交易 廠 商 名 稱 及交易金 額 等 資料 ,並 具結清 單所 載
實。有關交易
資料
屬
( 外 幣擔保 有關交易 付 款 之 保 證業務 ) 文 件 ,請 廠 商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八 、 指 定銀行辦理外 幣擔保 付 款 之 保 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辦
文
件:
憑
應
提供有外
( 一 ) 承 作 對 象 : 以國內 憑 國內 顧客 顧客 為 限 。 幣保 證實 際 需 求 之證 明 文 件
二
辦理。
(三)擔保
大陸
接
區
間
地
擔保
外
國內
司
方
(
接 或 信 用 狀開 式, 發 :指 定銀行為國內 廠 商 之 海 顧客簽 子 公 發 擔保 含 信 用 狀 ,以 )向 直
境外金融機構 借款 ,應就 被 擔保 之 海 外 公 司 財務 狀 況 、業務經
營 情形及 其還款 財 源詳 加評 估 。
(四)保 證 債 務 履 行 : 應由 顧客 依 申報 辦法規定辦理。
( 五 ) 列 報 文 件: 應 將 月 底餘 額 及 其保 證性質,列 表報 送 本行外匯
局 。
(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 )
九、經本行 許 可辦理新台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金融機
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該 信 託資 金之收 受 及 屆 期本 益 之 攤 還 , 均 應以新台 幣 為之,不
得以外 幣 支 付 。
( 二 )該 信 託資 金之委 託 人以下列為 限:
1. 本國 自 然人 或 領 有台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或 外 僑居 留 證之外國 自
2. 然人。 或 經我國政府 認許 之外國法人。
本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