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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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日報   ,並   將  月  底餘  額  ,依   短  期及中    長  期  貸  款類別  ,列   表  送  本行
                                 外匯   局  。

                          (  五  )  外  債  登記  :  於辦理外匯業務時,獲             悉  民  營事  業  自  行  向  國外  洽借
                                 中  長  期外  幣  貸  款者  ,應   促  請  其  依「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要

                                 點  」辦理,並       通知   本行外匯      局  。
                     七  、  指  定銀行對    廠  商  以多  筆進   出  口案件    彙  總  一  次申  辦  進  出  口  外  幣  貸  款案  ,
                          應  憑  廠  商  提供交易    文  件清  單辦理。      該清   單  須  逐  筆  列  載  交易  文  件  名  稱  、

                          號  碼  、  日  期、國外交易       廠  商  名  稱  及交易金    額  等  資料  ,並  具結清     單所   載
                                           實。有關交易
                          資料
                                         屬
                     (  外  幣擔保  有關交易 付  款  之  保  證業務  )     文  件  ,請  廠  商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八  、  指  定銀行辦理外       幣擔保    付  款  之  保  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
                                    辦
                                      文
                                         件:
                                 憑
                                              應
                                                             提供有外
                          (  一  )  承  作  對  象  :  以國內 憑  國內 顧客  顧客 為  限  。     幣保  證實  際  需  求  之證  明  文  件
                            二
                                 辦理。
                          (三)擔保
                                                                                     大陸
                                         接
                                                                                             區
                                      間
                                                                                          地
                                                   擔保
                                                                       外
                                                        國內
                                                                              司
                                           方
                                                                                (
                                 接  或  信  用  狀開 式,  發  :指  定銀行為國內  廠  商  之  海  顧客簽 子  公  發  擔保  含  信  用  狀  ,以 )向  直
                                 境外金融機構         借款   ,應就     被  擔保  之  海  外  公  司  財務  狀  況  、業務經
                                 營  情形及    其還款    財  源詳   加評   估  。
                          (四)保      證  債  務  履  行  :  應由  顧客  依  申報  辦法規定辦理。
                          (  五  )  列  報  文  件:  應  將  月  底餘  額  及  其保  證性質,列      表報   送  本行外匯
                                 局  。
                     (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  )
                     九、經本行       許  可辦理新台       幣  特定金    錢信   託投資    國外有     價  證  券  業務之金融機
                          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該  信  託資  金之收     受  及  屆  期本  益  之  攤  還  ,  均  應以新台  幣  為之,不
                                 得以外     幣  支  付  。
                          (  二  )該  信  託資  金之委    託  人以下列為       限:
                                  1.   本國  自  然人  或  領  有台灣    地  區  居  留  證  或  外  僑居  留  證之外國   自



                                  2.   然人。      或  經我國政府      認許   之外國法人。
                                     本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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