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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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27
(附件)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
94.3.2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41000228 號令
一、依 據 銀行法 第三 條 第 二十二 款 、 第七 十一條 第 十 六款 規定訂定。
二、各銀行 符 合一定條 件者 ,得 逕 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 但 涉及 信 託 、 票
券 、證 券 、期 貨 、證 券投資 信 託 、證 券投資 顧 問 、 保險 、外匯、 衍 生
性金融 商 品 或 兩岸等業務 者 ,應 符 合各 該 法規之規定。各 該 法規 如 另
有 禁 止 或限 制 者 ,並應依 其 規定辦理。
三 、 第 二 點 所 稱 一定條 件 , 係指 最 近 6 個 月 每 月 逾 放 比 率( 含 應 予 觀 察 放
款)均 未超過 2.5 % 、 備抵 呆 帳 覆 蓋 率均 達 40 % 以上、最 近 一期 自 有
資 本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達 10 % 以上及最 近 一年內未有 遭 主管機關重大
裁罰或罰鍰
近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有關最 新台 幣 100 萬元 以上 6 處 分 者 。 月 逾 放 比 率( 含 應 予 觀 察 放
月
每
個
款) 、 每 月備抵 呆 帳 覆 蓋 率 及最 近 一年內未有 遭 主管機關重大 裁罰或
100
罰鍰
資
比
率
,
風
性
產
自
證之有
簽
至 於 新台 有 幣 本與 萬元 險 以上 資 處 分 者 , 係 以在台分行為計 總 行經 執 業會計 算 及 衡 量 範圍;
師
係指其
關 該 行最 近 一期 自 有 資 本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
四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
備
查,
件
查書
規 遵 循聲 明 書,函 報 主管機關 須 於 開 辦 後 15 如備 日 內, 檢 附 其營 備 業計 畫 書、法 限
經主管機關
完
不
期 補 正 者 ,主管機關得 命其 於 補 正 前 暫 停 辦理,不得 繼續承 作 新 案
件 , 但 於 暫 停 辦理 前已受 理 申 請之 案件 得 繼續 辦理。
五、 營 業計 畫 書內容應 包括 下列各項 :
( 一 ) 辦理法 律 依 據 及相關法令之評 估 分 析 。
( 二 ) 業務 說明 。
(三) 對 客 戶權益保 障 事 項及相關行 銷 行為之規 範 。
(四) 辦理部 門 及內部 組織 分 工 。
( 五 )作 業 要 點 、 流 程、 風 險 控 管及 額 度之規 範 。
(六) 會計 處 理及 報表揭 露 方 式。
(七) 與 客 戶 訂定 契 約 之重 要事 項。
(八) 內部 控 制及 稽核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