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50

2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指定銀行辦理保管業務,而與國外保管銀行簽訂複委任契約,
                             非屬「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範疇


                                               96.3.26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60017999   號


                     要    旨  :指  定銀行辦理        保  管業務,而與國外           保  管銀行    簽  訂複委任     契  約  ,  非
                               屬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十  八  條之  範  疇
                     主     旨  :指  定銀行    (  兼  營  信  託  業  )  辦理  信  託  業法  第  十  七  條  保  管業務,因  保

                               管  客  戶  國外有    價  證  券  而與國外    保  管銀行     簽  訂複委任     契  約  ,  非屬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十  八  條規定之    範  疇  ,請查

                               照  。
                     說  明:     依  據  中國  信  託商  業銀行    95  年  12  月  5  日  中  信  銀法  託  字  第  95810320112
                               號

                                 函辦理。

                     (十一)銀行適用「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負面表列規定」辦理相關

                               業務應函報資料備查

                                94.6.2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二  )  字第  0942000242  號函



                            :
                          旨
                               貴
                     主

                                                          二辦理,請
                                                     說明
                                    列規定」並請依
                                  表
                               面 行  自  文  到日  起  ,得  適用   本會發     布  之「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 查  照  。         負
                     說   明:    一、依    據  本會  94  年  3  月  23  日  金管銀  (  一  )  字  第  0941000228  號  令辦
                               二、   理。 行依     旨  揭  規定辦理金融相關業務,於              開  辦  後  15  日  內  檢  附  營
                                    貴
                                    業計   畫  書、法規     遵  循聲  明  書函   報  本會  備  查時,併請       填  列「銀
                                    行  適用  『  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              負  面  表  列規定   』  辦理金融相
                                    關業務    附  表  」  (如  附  件)  ,以供    參  考。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