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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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21




                                        (  一  )  不得以外    幣  貸  款  為之,且銀行       須  設  單一  客  戶  之  信
                                               用額   度。

                                        (  二  )  非  經本行  許  可不得    代客操    作  及以「    聯  名  帳戶  」  方
                                               式辦理本項業務。相關               代客操    作  管理規    範  由本行

                                               另  訂之。
                                        (三)    不得提供      非  本人所有之定存單           或其他擔保        品  設  定
                                               質  權予指    定銀行    作  為外   幣保   證金。

                                   二、涉及      股  價或  股  價指   數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業務
                                             )其標
                                          一
                                                         品
                                                                     幣
                                        (
                                                                          價
                                                                        計
                                                    、
                                               股  價  的  商  票受益 係指  以外 證  或  股  價指  ,與外國 數。      市場  相關之
                                                       股
                                                                憑
                                        (  二  )標  的  商  品不  含  本國及大陸      地  區  於任  何  交易所    掛牌

                                   三  、外  幣  間  的  股  價指  數、  換  個  別  股  價或  股  票受益  憑  證。
                                                  期外匯及
                                               遠
                                                              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展期應依當時                市場   匯  率  重訂展期     價  格,不得
                                                         交易業務
                                                  匯
                                          幣
                                   四  、外  依  原價 間  格展期。 換利
                                               換
                                        辦理本項業務,交            割  後  應於  其他  交易   憑  證上   註  明適  當之
                                        「匯   款  分  類  及編  號  」  填  報  外匯交易   日報   。
                                   五、與存      款  連  結  之  組  合式業務
                                        (  一  )  辦理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與存    款  連  結  之不  侵蝕   存  款戶
                                               本金之「      組  合式存    款  」及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與存   款

                                               連  結  之可能    侵蝕  存  款戶   本金之「      組  合式產品」,
                                               其組   合  標  的以經本行        核備   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為

                                               限  。
                                        (  二  )  應  符  合本項  組  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                   限
                                               制  或  規定。

                                   六  、與放    款  連  結  之  組  合式業務
                                        (  一  )  與外  幣  放  核備  連  結  之「 生  性外匯 合式放  商  品為  」, 限  。      合  標  的
                                                                                       其組
                                                                               款
                                                         款
                                                                     組
                                                              之
                                                                衍
                                               以經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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