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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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21
( 一 ) 不得以外 幣 貸 款 為之,且銀行 須 設 單一 客 戶 之 信
用額 度。
( 二 ) 非 經本行 許 可不得 代客操 作 及以「 聯 名 帳戶 」 方
式辦理本項業務。相關 代客操 作 管理規 範 由本行
另 訂之。
(三) 不得提供 非 本人所有之定存單 或其他擔保 品 設 定
質 權予指 定銀行 作 為外 幣保 證金。
二、涉及 股 價或 股 價指 數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業務
)其標
一
品
幣
(
價
計
、
股 價 的 商 票受益 係指 以外 證 或 股 價指 ,與外國 數。 市場 相關之
股
憑
( 二 )標 的 商 品不 含 本國及大陸 地 區 於任 何 交易所 掛牌
三 、外 幣 間 的 股 價指 數、 換 個 別 股 價或 股 票受益 憑 證。
期外匯及
遠
匯交易業務
本項業務之展期應依當時 市場 匯 率 重訂展期 價 格,不得
交易業務
匯
幣
四 、外 依 原價 間 格展期。 換利
換
辦理本項業務,交 割 後 應於 其他 交易 憑 證上 註 明適 當之
「匯 款 分 類 及編 號 」 填 報 外匯交易 日報 。
五、與存 款 連 結 之 組 合式業務
( 一 ) 辦理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與存 款 連 結 之不 侵蝕 存 款戶
本金之「 組 合式存 款 」及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與存 款
連 結 之可能 侵蝕 存 款戶 本金之「 組 合式產品」,
其組 合 標 的以經本行 核備 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為
限 。
( 二 ) 應 符 合本項 組 合業務項下之單項業務之各相關 限
制 或 規定。
六 、與放 款 連 結 之 組 合式業務
( 一 ) 與外 幣 放 核備 連 結 之「 生 性外匯 合式放 商 品為 」, 限 。 合 標 的
其組
款
款
組
之
衍
以經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