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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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17
外 幣 現 鈔 與 旅 行支 票 業務之經辦人員及 覆 核 人員, 準用 之。
第 二十 七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之規定,於 信 用 合 作 社 、 農 會 信 用 部、 漁 會
信 用 部及 其 分支機構經本行 許 可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與 旅 行支
票 業務,以及中 華 郵 政 股份 有 限公 司 所 屬郵局 經本行 許 可辦
理國 際 匯 兌 與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時, 準用 之。
前 項 其他 銀行業於 營 業時間以外辦理國 際 匯 兌 及 買賣 外 幣 現
鈔 與 旅 行支 票 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 報 於 次營 業 日 之「交易
日報表 」 或 「 每 日 詳 情 表 」內。
許
請
銀行業
不
二十
第
備
八
送
件
條
通知 限 申 補 正,仍未 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所 補 正 者 ,本行得 退回 各項書 請 案件 完 。 ,經
其申
期
第 二十九條 銀行業 申 請 許 可辦理外匯業務,經 審 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
駁回
本行得
符
一、 申 請 資 其申 請 : 者 。
格不
規定
二、未 善盡輔 導申報義 務人 填 報 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書 ( 以
簡稱申報
。
據
三 、所 下 掣 發相關單 書 )者 及 報表 填 報 錯 誤率 偏 高者 。
四 、 違 反本辦法規定,情 節 重大經本行 糾 正, 屆 期仍未 改 善 者 。
五、 其他 有 事 實 顯 示 有 礙 業務 健全 經 營 之 虞或 未能 符 合金融
政 策 之 要 求 者 。
第三 十條 銀行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 事 之一 者 ,本行得廢止 或
撤 銷其許 可 :
一、發 給 指 定證書 或許 可函 後六 個 月 內未 開 辦 者 。 但其 有正當
理由 申 請 延 期,經本行 核准 ,得再 延長 三 個 月 ,並以一 次
為 限 。
二、 違 反本辦法規定,經本行 限 期 改 正,仍未 改 正,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
三 、經本行發 給 指 定證書 或許 可函 後 , 或許 可辦理各項外匯業
務 後 ,經發 覺 原申 請 事 項有 虛偽 情 事 , 其 情 節 重大 者 。
四 、有 停 業、 解 散 或 破 產情 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