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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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15




                    第  十  六  條   指  定銀行辦理涉及外匯之             電子   化  業務,應      檢  附  相關  作  業  說明向
                                本行   申  請  許  可。  其申  請辦理等      值  新台   幣  五十  萬元   以上之     網  際  網

                                路  外匯收支     或  交易業務      者  ,應  先通   過民間匯出        入款   當年累積     結
                                匯金   額  查  詢  電腦連   線作   業系統    測試   ,並   具備   電腦   檢核   匯  款  分  類

                                等交易內容之         功  能。
                                指  定銀行    受  理  顧客  利用   網  際  網路  辦理外匯收支         或  交易  事  宜  前  ,
                                應  先  請  顧客親赴    銀行   櫃檯   申  請並辦理相關         約  定  事  項。  指  定銀行

                                受  理  申  請時,應查     驗顧客身      分  文  件或基   本  登記   資料   。
                                               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
                                            營
                    第
                         七
                              指
                      十
                           條
                                向  定銀行於  申  請  許  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檢  附  相關  作  業  說明
                                  本行
                                一、   每  筆結  匯金   額  以未達新台       幣  五十  萬元或其      等  值  外  幣者  為  限  。
                                     營
                                二、
                                     日  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  日報表  」及「外匯部位  日報表   」內。   報    於  次營  業
                                       之「交易
                    第  十  八  條   指  定銀行以國內       自  設  外匯  作  業中   心  處  理相關外匯      後  勤  作  業時,
                                應於
                                                                                       檢
                                                      處
                                以  其他方 開  辦  後  一  週  內  檢  附  相關  作  業  要  點  及  作  業  流  程  向  本行 附  報備;  作
                                                    為
                                               託
                                                 代
                                          式委
                                                                                            委外
                                                         理相關外匯
                                                                          作
                                                                             業時,應
                                                                        勤
                                                                     後
                                業計   畫  書  向  本行  申  請,於    申  請書   件  送  達本行之      次日   起  十五  日
                                內,本行      無  不同  意  之  表示者   ,  即  可  逕  行辦理。
                    第  十九條    指   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                 許  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  以下  簡
                                稱  非  指  定銀行   )  及  其  分行,需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
                                務  者  ,應由   其  總  行  備  文敘  明  擬辦理業務      範圍   ,並   檢  附  銀行  營  業
                                執照   影  本  (或  金管會    核准   設立   許  可函   影  本  )  及經辦人員與       覆  核
                                人員   資  歷  ,  向  本行  申  請  許  可。  但指  定銀行之分行        僅  辦理外    幣  收
                                兌  業務  者  ,不在此      限  。
                    第  二十條    指   定銀行之分行         或  非  指  定銀行及     其  分行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經辦人員及        覆  核  人員,應有一        週  (  五  個  營  業  日)  以上

                                之相關外匯業務經            歷  。
                    第  二十一條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之規定,於    指  定銀行之分行         或  非  指  定銀行及

                                                 許
                                  其
                                       業務時,
                                  支  分行經本行       準用  可於 之。  營    業時間以外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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