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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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15
第 十 六 條 指 定銀行辦理涉及外匯之 電子 化 業務,應 檢 附 相關 作 業 說明向
本行 申 請 許 可。 其申 請辦理等 值 新台 幣 五十 萬元 以上之 網 際 網
路 外匯收支 或 交易業務 者 ,應 先通 過民間匯出 入款 當年累積 結
匯金 額 查 詢 電腦連 線作 業系統 測試 ,並 具備 電腦 檢核 匯 款 分 類
等交易內容之 功 能。
指 定銀行 受 理 顧客 利用 網 際 網路 辦理外匯收支 或 交易 事 宜 前 ,
應 先 請 顧客親赴 銀行 櫃檯 申 請並辦理相關 約 定 事 項。 指 定銀行
受 理 申 請時,應查 驗顧客身 分 文 件或基 本 登記 資料 。
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
營
第
七
指
十
條
向 定銀行於 申 請 許 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檢 附 相關 作 業 說明
本行
一、 每 筆結 匯金 額 以未達新台 幣 五十 萬元或其 等 值 外 幣者 為 限 。
營
二、
日 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 日報表 」及「外匯部位 日報表 」內。 報 於 次營 業
之「交易
第 十 八 條 指 定銀行以國內 自 設 外匯 作 業中 心 處 理相關外匯 後 勤 作 業時,
應於
檢
處
以 其他方 開 辦 後 一 週 內 檢 附 相關 作 業 要 點 及 作 業 流 程 向 本行 附 報備; 作
為
託
代
式委
委外
理相關外匯
作
業時,應
勤
後
業計 畫 書 向 本行 申 請,於 申 請書 件 送 達本行之 次日 起 十五 日
內,本行 無 不同 意 之 表示者 , 即 可 逕 行辦理。
第 十九條 指 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 許 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 以下 簡
稱 非 指 定銀行 ) 及 其 分行,需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
務 者 ,應由 其 總 行 備 文敘 明 擬辦理業務 範圍 ,並 檢 附 銀行 營 業
執照 影 本 (或 金管會 核准 設立 許 可函 影 本 ) 及經辦人員與 覆 核
人員 資 歷 , 向 本行 申 請 許 可。 但指 定銀行之分行 僅 辦理外 幣 收
兌 業務 者 ,不在此 限 。
第 二十條 指 定銀行之分行 或 非 指 定銀行及 其 分行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經辦人員及 覆 核 人員,應有一 週 ( 五 個 營 業 日) 以上
之相關外匯業務經 歷 。
第 二十一條 第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之規定,於 指 定銀行之分行 或 非 指 定銀行及
許
其
業務時,
支 分行經本行 準用 可於 之。 營 業時間以外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