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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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外匯管制辦法
第 一條 辦法依管理外匯條 例( 以下 簡稱 本條 例)第 十九條之一 第 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條 有本條 例第 十九條之一 第 一項所列各 款 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 決
定並 公告 於一定期間內 採取 下列 措 施之 全 部 或 一部 :
一、 停 止 或限 制外匯期 貨 及 遠 期外匯交易。
二、 停 止 或限 制對外證 券投資 所需外匯之 結購 。
三 、 停 止 或限 制國外 貸 款 本 息 所需外匯之 結購 。
四 、 停 止 或限 制對外 直接 投資 所需外匯之 結購 。
結購
五、
制
止
或限
停
六 、 停 止 或限 制 其他資 一 款至第 本交易所需外匯之 五 款 有關 資 本交易之外匯存 。 款 匯出。
第
第三 條 有本條 例第 十九條之一 第 一項所列各 款 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除得
依
前
辦理外,於
款
取 下列 條所列各 措 施之 全 部 或 一部 : 必要 時並得 公告 於一定期間內一併 採
一、 命 令 全 部 或 部分外匯收 入結售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或 存
進口貨
二、規定 入指 定銀行。 品、 勞 務、所得 或 無 償 性移 轉 交易所需外匯之支
付 ,未經 核准 不得為之。
三 、關 閉 外匯 市場 。
第四 條 第 二條及 第三 條 第 二 款 規定 採取 之 措 施, 其處 置 對 象 為在中 華 民
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 或 交易之 公 司 、行 號 、 團體 及 個 人。
第三 條 第 一 款 規定 採取 之 措 施, 其處 置 對 象 為在中 華 民國境內之
公 司 、行 號 、 團體 及 個 人。
第 五條 第 二條及 第 二條所 稱 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 個 月 。
依 前 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 如 遇立 法院 休 會時,以二十 日 為 限 。
依 第 二條及 第三 條規定所 採取 之各項 措 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
期間,應於 決 定 後 十 日 內 送 請 立 法院 追認 , 如 立 法院不同 意 時,
該決 定應 即失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