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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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  十條   (   刪  除  )
                     第  十一條       旅客  或  隨交   通工   具  服  務之人員,      攜帶   外  幣  出  入  國境  者  ,應  報明

                                 海  關  登記  ;其   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  十二條       外國  票據   、有   價  證  券  、得  攜帶   出  入  國境  ;其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

                                 中央銀行定之。
                     第  十  三  條     下列各  款  所需支    付  之外匯,得       自第七    條規定之存       入  外匯   自  行提
                    (  停  止  適用  )   用或透  過  指  定銀行在外匯       市場購入或向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結購;其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
                                                                   。
                                      )航運
                                                       業及
                                                            其他
                                 (  一  )核准進口貨  業、  保險 品  價款  及  費用  各業人民,     基  於交易行為,        或勞
                                   二
                                         務所需支     付  之  費用  及  款  項。
                                 (三)前往
                                         業務  國外   留學    、考  察  、  旅  行、就   醫  、  探  視  、應  聘  及  接  洽
                                             費用
                                                  。
                                 (四)     服  務於中    華  民國境內中國機構及              企  業之本國人        或  外國

                                                               屬
                                         人,
                                                  其
                                 (  五  )  外國人及  贍養  華僑  在國外家  投資  費用 之本  。 息  及  淨利  。
                                                       在中國
                                 (六)    經政府    核准   國外   借款   之本   息  及  保  證  費用  。
                                 (七)    外國人及      華僑   與本國    企  業  技術  合  作  之  報酬  金。
                                 (八)    經政府    核准向     國外   投資或    貸  款  。

                                 (  九  )其他必要費用         及  款  項。
                     第  十  四  條     不  屬  於  第七  條  第  一項各  款  規定,應存     入或結售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之外匯,為            自備   外匯,得由持有人            申  請為  前  條  第  一  款至
                                 第四款     、  第六款   及  第七款    之  用  途  。

                     第  十五條       下列國外     輸入貨    品,應     向  財政部   申  請  核明免結     匯  報運進口:
                                 (  一  )  國外  援  助  物  資  。
                                 (  二  )  政府以國外     貸  款購入    之  貨  品。

                                 (三)    學校   及教   育  、研   究  、訓  練  機關,    接  受  國外  捐贈   ,供教     學

                                             究
                                         或  研 機關、 用  途 團體接  貨  品。 受  國外  捐贈  供  救  濟  用  途  之  貨  品。
                                                     之
                                 (四)
                                        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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