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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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 十條 ( 刪 除 )
第 十一條 旅客 或 隨交 通工 具 服 務之人員, 攜帶 外 幣 出 入 國境 者 ,應 報明
海 關 登記 ;其 有關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 十二條 外國 票據 、有 價 證 券 、得 攜帶 出 入 國境 ;其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
中央銀行定之。
第 十 三 條 下列各 款 所需支 付 之外匯,得 自第七 條規定之存 入 外匯 自 行提
( 停 止 適用 ) 用或透 過 指 定銀行在外匯 市場購入或向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結購;其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
(
。
)航運
業及
其他
( 一 )核准進口貨 業、 保險 品 價款 及 費用 各業人民, 基 於交易行為, 或勞
二
務所需支 付 之 費用 及 款 項。
(三)前往
業務 國外 留學 、考 察 、 旅 行、就 醫 、 探 視 、應 聘 及 接 洽
費用
。
(四) 服 務於中 華 民國境內中國機構及 企 業之本國人 或 外國
屬
人,
其
( 五 ) 外國人及 贍養 華僑 在國外家 投資 費用 之本 。 息 及 淨利 。
在中國
(六) 經政府 核准 國外 借款 之本 息 及 保 證 費用 。
(七) 外國人及 華僑 與本國 企 業 技術 合 作 之 報酬 金。
(八) 經政府 核准向 國外 投資或 貸 款 。
( 九 )其他必要費用 及 款 項。
第 十 四 條 不 屬 於 第七 條 第 一項各 款 規定,應存 入或結售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之外匯,為 自備 外匯,得由持有人 申 請為 前 條 第 一 款至
第四款 、 第六款 及 第七款 之 用 途 。
第 十五條 下列國外 輸入貨 品,應 向 財政部 申 請 核明免結 匯 報運進口:
( 一 ) 國外 援 助 物 資 。
( 二 ) 政府以國外 貸 款購入 之 貨 品。
(三) 學校 及教 育 、研 究 、訓 練 機關, 接 受 國外 捐贈 ,供教 學
究
或 研 機關、 用 途 團體接 貨 品。 受 國外 捐贈 供 救 濟 用 途 之 貨 品。
之
(四)
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