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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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5
(七) 外匯收支之 核算 、統計、分 析 及 報告 。
(八)其他 有關外匯業務 事 項。
第六 條 國 際貿 易主管機關應依 前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之外匯 調 度及 其 收支計
畫 ,擬訂 輸 出 入 計 畫 。
第六 條之一 新台 幣 五十 萬元 以上之等 值 外匯收支 或 交易,應依規定 申
報 , 其申報 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 前 項規定 申報 之 事 項,有 事 實 足認 有不實之 虞者 ,中央銀
行得 向申報義 務人查 詢 , 受 查 詢者 有 據 實 說明 之 義 務。
第七
(停 止 適用 條 ) 下列各 款 外匯,應 結售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或 存 入指 定銀
行,並得 透 過 該 行在外匯 市場 出 售;其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
行定之。
(
)航運
二
各業人民
其他
取
( 一 ) 出 口或 業、 再出 保險 口貨 業及 品 或基 於 其他 交易行為 基 於 勞 取 得之外匯。 得之外匯。
務
(三) 國外匯 入款 。
華
在中
(四)
投資 之收 民國境內有 。 住 、 居 所之本國人,經政府 核准 在國外
入
( 五 ) 本國 企 業經政府 核准 在國外 投資 、融 資或技術 合 作取 得之
本 息 、 淨利 及 技術報酬 金。
(六)其他 應存 入或結售 之外匯。
華僑或 外國人 投資 之 事 業, 具 有 高級科技 ,可提 升工 業 水 準 並 促
進 經濟發展,經 專案核准者 ,得 逕 以 其 所得之 前 項各 款 外匯 抵 付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及 第 五 款至第八款 規定所需支 付 之外
匯。惟定期 結算 之餘 額 ,仍應依 前 項規定辦理 ;其 辦法由中央銀
行定之。
第八 條 中 華 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 第七 條規定應存 入或結售 之外
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其 為外國
貨幣 存 款者 ,仍得提 取 持有 ;其 存 款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
行定之。
九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
第
命 令定之。 每 人 攜帶 外 幣 總 值 之 限額 ,由財政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