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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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5




                             (七)     外匯收支之       核算   、統計、分       析  及  報告  。
                             (八)其他       有關外匯業務         事  項。

                    第六   條     國  際貿  易主管機關應依          前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之外匯  調  度及   其  收支計
                              畫  ,擬訂    輸  出  入  計  畫  。

                    第六   條之一       新台   幣  五十   萬元   以上之等      值  外匯收支      或  交易,應依規定          申
                                   報  ,  其申報   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依  前  項規定   申報   之  事  項,有    事  實  足認  有不實之     虞者   ,中央銀

                                   行得   向申報義      務人查    詢  ,  受  查  詢者  有  據  實  說明  之  義  務。
                    第七
                (停  止 適用  條 )      下列各  款  外匯,應   結售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或  存  入指  定銀
                              行,並得      透  過  該  行在外匯    市場   出  售;其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
                              行定之。
                             (

                                  )航運
                                二
                                                             各業人民
                                                        其他
                                                                                 取
                             (  一  )  出  口或 業、  再出 保險  口貨 業及  品  或基  於  其他  交易行為 基  於  勞  取  得之外匯。 得之外匯。
                                                                              務
                             (三)     國外匯    入款   。
                                          華
                                     在中
                             (四)
                                     投資  之收  民國境內有  。     住  、  居  所之本國人,經政府           核准  在國外
                                              入
                             (  五  )  本國  企  業經政府     核准   在國外     投資   、融   資或技術      合  作取  得之
                                     本  息  、  淨利  及  技術報酬    金。
                             (六)其他       應存   入或結售      之外匯。
                             華僑或     外國人    投資   之  事  業,  具  有  高級科技     ,可提    升工   業  水  準  並  促
                             進  經濟發展,經         專案核准者       ,得   逕  以  其  所得之   前  項各  款  外匯   抵  付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及  第  五  款至第八款  規定所需支        付  之外
                             匯。惟定期        結算   之餘   額  ,仍應依     前  項規定辦理       ;其   辦法由中央銀

                             行定之。
                    第八   條     中  華  民國境內本國人及外國人,除                 第七   條規定應存       入或結售      之外
                             匯外,得持有外匯,並得存於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行     ;其  為外國

                             貨幣   存  款者   ,仍得提      取  持有  ;其   存  款  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
                             行定之。


                      九條
                             出境之本國人及外國人,
                    第
                             命  令定之。                     每  人  攜帶  外  幣  總  值  之  限額  ,由財政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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