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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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違  反  第七  條規定,不        將  其  外匯  結售或    存  入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
                                 行  者  ,依  其  不  結售或    不存   入  外匯,    處  以  按  行為時匯    率  折  算  金  額

                                 二  倍  以下之    罰鍰   ,並由中央銀行          追繳其    外匯。
                     第  廿  一條     違  反  第  十  七  條之規定   者  ,分  別  依  其  不存  入或  不  售還   外匯,    處  以

                                 按  行為時匯      率  折  算  金  額  以下之   罰鍰   ,並由中央銀行           追繳其     外
                                 匯。
                     第  廿  二條     以  非  法  買賣  外匯為常業      者  ,  處三  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拘役   或科或

                                 併  科  與  營  業  總  額  等  值  以下之  罰  金  ;其  外匯及  價  金  沒  收之。
                                 法人之
                                                            然人之
                                 員,因     代  表  人、法人    或自 項規定之情     代  理人、  ,除  受  僱  人  或其他 行為人外,  從業人
                                                                      事者
                                                       前
                                           行業務,有
                                         執
                                                                                處罰其
                                 對  該  法人  或自   然人   亦科   以  該  項之  罰  金。
                                 依本條
                                                   追繳
                          三
                            條
                     第
                       廿

                                 應  追繳   例  規定應  額  以下之  之外匯, 罰鍰  。     其  不以外匯  歸  還者  ,  科  以相當於
                                         外匯金
                     第  廿  四  條   買賣  外匯   違  反  第八  條之規定     者  ,  其  外匯及   價  金  沒  入  之。
                                 攜帶
                                 入  之。  外    幣  出境超過依  第  九條規定所定之          限額者     ,  其  超過部分     沒
                                 攜帶   外  幣  出  入  國境,不依     第  十一條規定       報明   登記   者  ,  沒  入  之  ;
                                 申報   不實   者  ,  其  超過  申報  部分   沒  入  之。
                     第  廿  五條     中央銀行對       指  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違  反本條    例  之規定,得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停  止  其  一定期間經     營全  部  或  一部外匯之業務。
                     第  廿  六  條     依本條  例  所  處  之  罰鍰  ,  如  有  抗  不  繳  納  者  ,得移  送  法院  強  制  執

                                 行。
                     第  廿  六  條之一      本條  例  於國   際貿   易發   生  長  期  順差  、外匯存底      鉅  額  累積  或  國

                                      際  經濟發    生  重大變    化  時,行政院得        決  定  停  止  第七  條、  第  十
                                      三  條及  第  十  七  條  全  部  或  部分條  文  之  適用  。
                                      行政院    恢復   前  項  全  部  或  部分條  文  之  適用後    十  日  內,應   送  請

                                      立  法院  追認   ,  如  立  法院不同     意  時,  該  恢復   適用   之  決  定,應
                                      即失   效  。

                                              細
                                 本條
                            條
                          七

                     第
                                         施行
                       廿
                                                       定。
                                 擬訂,  例 呈  報  行政院  則  ,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及國                際貿   易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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