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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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違 反 第七 條規定,不 將 其 外匯 結售或 存 入 中央銀行 或其指 定銀
行 者 ,依 其 不 結售或 不存 入 外匯, 處 以 按 行為時匯 率 折 算 金 額
二 倍 以下之 罰鍰 ,並由中央銀行 追繳其 外匯。
第 廿 一條 違 反 第 十 七 條之規定 者 ,分 別 依 其 不存 入或 不 售還 外匯, 處 以
按 行為時匯 率 折 算 金 額 以下之 罰鍰 ,並由中央銀行 追繳其 外
匯。
第 廿 二條 以 非 法 買賣 外匯為常業 者 , 處三 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拘役 或科或
併 科 與 營 業 總 額 等 值 以下之 罰 金 ;其 外匯及 價 金 沒 收之。
法人之
然人之
員,因 代 表 人、法人 或自 項規定之情 代 理人、 ,除 受 僱 人 或其他 行為人外, 從業人
事者
前
行業務,有
執
處罰其
對 該 法人 或自 然人 亦科 以 該 項之 罰 金。
依本條
追繳
三
條
第
廿
應 追繳 例 規定應 額 以下之 之外匯, 罰鍰 。 其 不以外匯 歸 還者 , 科 以相當於
外匯金
第 廿 四 條 買賣 外匯 違 反 第八 條之規定 者 , 其 外匯及 價 金 沒 入 之。
攜帶
入 之。 外 幣 出境超過依 第 九條規定所定之 限額者 , 其 超過部分 沒
攜帶 外 幣 出 入 國境,不依 第 十一條規定 報明 登記 者 , 沒 入 之 ;
申報 不實 者 , 其 超過 申報 部分 沒 入 之。
第 廿 五條 中央銀行對 指 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違 反本條 例 之規定,得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停 止 其 一定期間經 營全 部 或 一部外匯之業務。
第 廿 六 條 依本條 例 所 處 之 罰鍰 , 如 有 抗 不 繳 納 者 ,得移 送 法院 強 制 執
行。
第 廿 六 條之一 本條 例 於國 際貿 易發 生 長 期 順差 、外匯存底 鉅 額 累積 或 國
際 經濟發 生 重大變 化 時,行政院得 決 定 停 止 第七 條、 第 十
三 條及 第 十 七 條 全 部 或 部分條 文 之 適用 。
行政院 恢復 前 項 全 部 或 部分條 文 之 適用後 十 日 內,應 送 請
立 法院 追認 , 如 立 法院不同 意 時, 該 恢復 適用 之 決 定,應
即失 效 。
細
本條
條
七
第
施行
廿
定。
擬訂, 例 呈 報 行政院 則 ,由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及國 際貿 易主管機關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