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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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二章  外匯業務之開辦

                     第六   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               營  ,應   向  中央銀行     (  以下  簡稱   本行   )申
                               請  許  可,並經發      給  指  定證書   或許   可函   後  ,  始  得辦理。



                     第七   條     非  經本行  申  許  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第四  條  第  一項所列各     款  業務之  全  部  或  一部。
                               銀行得
                                             可辦理
                                           許
                                        請
                               信  用  合  作  社  、  農  會  信  用  部及  漁  會  信  用  部,得  申  請  許  可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
                               中  華  郵  政  股份  有  限公  司  得  申  請  許  可辦理國  際  匯  兌  與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
                     第八   條     中  華  民國境內之本國        或  外國銀行,       向  本行  申  請  許  可為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  以下  簡稱指    定銀行     )  ,除本辦法及        其他   法令   另  有規定
                               者  外,應分     別  符  合下列各     款  規定  :

                               一、本國銀行        :
                                   (  一  )自  有  資  本  占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在百分之  八  以上。
                                   (  二  )  配  置  足  敷  外匯業務需    要  之  熟練  人員。

                                   (三)     合辦外匯業務         量  累積達   四  億美   元或筆    數達   七  千  件  。
                                   (四)     最  近三  年財務     狀  況健全   。

                               二、外國銀行         :  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        (  以下   簡稱   金管
                                    會  )核准    在  臺設立   分行   者  。
                               前  項  第  一  款資  格之  審  查,於銀行      向  金管會提出       設立   國外部辦理外

                               匯業務之
                               經  許  可在中  申  請時,由金管會        核  轉  本行辦理之。             其資   本  或營運
                                              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華
                               資  金之匯   入  匯出,應      報  經金管會同      意後   ,  方  得辦理。
                       九條
                     第
                                      請為
                                    申

                               銀行
                               請  許  可  :     指  定銀行時,應      備  文  檢  附  下列各項相關      文  件向   本行   申
                               一、金管會       核准   設立登記      之證  明  文  件  。
                               二、
                                                              其
                                                          稱
                               三  、對國外 申  請辦理外匯業務之  往  來銀行之  名  範圍 及  。    所在  地  。
                               四  、在中   華  民國境內之       負  責  人  姓名  、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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