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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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二章 外匯業務之開辦
第六 條 銀行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 營 ,應 向 中央銀行 ( 以下 簡稱 本行 )申
請 許 可,並經發 給 指 定證書 或許 可函 後 , 始 得辦理。
第七 條 非 經本行 申 許 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第四 條 第 一項所列各 款 業務之 全 部 或 一部。
銀行得
可辦理
許
請
信 用 合 作 社 、 農 會 信 用 部及 漁 會 信 用 部,得 申 請 許 可辦理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
中 華 郵 政 股份 有 限公 司 得 申 請 許 可辦理國 際 匯 兌 與 買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
第八 條 中 華 民國境內之本國 或 外國銀行, 向 本行 申 請 許 可為辦理外匯業
務之銀行 ( 以下 簡稱指 定銀行 ) ,除本辦法及 其他 法令 另 有規定
者 外,應分 別 符 合下列各 款 規定 :
一、本國銀行 :
( 一 )自 有 資 本 占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在百分之 八 以上。
( 二 ) 配 置 足 敷 外匯業務需 要 之 熟練 人員。
(三) 合辦外匯業務 量 累積達 四 億美 元或筆 數達 七 千 件 。
(四) 最 近三 年財務 狀 況健全 。
二、外國銀行 : 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 管理委員會 ( 以下 簡稱 金管
會 )核准 在 臺設立 分行 者 。
前 項 第 一 款資 格之 審 查,於銀行 向 金管會提出 設立 國外部辦理外
匯業務之
經 許 可在中 申 請時,由金管會 核 轉 本行辦理之。 其資 本 或營運
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外國銀行,
華
資 金之匯 入 匯出,應 報 經金管會同 意後 , 方 得辦理。
九條
第
請為
申
銀行
請 許 可 : 指 定銀行時,應 備 文 檢 附 下列各項相關 文 件向 本行 申
一、金管會 核准 設立登記 之證 明 文 件 。
二、
其
稱
三 、對國外 申 請辦理外匯業務之 往 來銀行之 名 範圍 及 。 所在 地 。
四 、在中 華 民國境內之 負 責 人 姓名 、 住 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