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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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第三   十一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                   先確   認  顧客身    分  或基  本  登記   資
                                    料  及  憑  辦  文  件  符  合規定  後  ,  方  得辦理。

                     第三
                                    銀行業與
                          十

                                             顧客
                     第三   十二條 三  條     銀行業應  按照   本行有關規定,隨時   買賣   匯  率  接  受  顧客  申  請  買賣 行訂定。 外匯。
                                                                                       自
                                                  之外匯交易
                                                                        ,由各銀行業
                                    每  筆  交易  (  非  現  鈔  )  金  額  在一  萬  美  元  以下之匯  率  ,應於   每  營
                                    業  日  上  午  九時  三  十分以   前  ,在  營  業  場  所  揭示;其買賣       差  價  應
                                    向  本行   報備   ,  異  動時,   亦  同。
                     第三   十  四  條     銀行業   報  送  本辦法規定各種          報表   時,應     檢  附  相關單證及       附
                                    件  。

                                    本行外匯      局  於  必要  時,得    要  求  銀行業   填送   其他   相關   報表   。
                                    前  二項   報表   之格式、內容及          填  表說明    ,依本行     另  訂之「銀行

                                    業辦理外匯業務          作  業規   範  」及  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   十五條       本行對於銀行業所            送  報表  之  審核  ,  必要   時得   派  員查閱    其  有關
                                    帳  冊文卷    ,  或要  求  其  於期  限  內  據  實提出財務      報告或其他       有關

                                    資料   。
                     第三   十  六  條   指  定銀行經     營  涉及新台      幣  匯  率  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業務,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一、「新台        幣  與外  幣  間」  遠  期外匯業務
                                         (  一  )  以有實   際  外匯收支需       要者   為  限  ,  但  同  筆  外匯收支



                                                   顧客
                                                 與
                                         (  二  )  需  要  不得重複 訂  約  及交 簽  約  。      均  應查  核其  相關實  際  外匯
                                                                    時,
                                                                  割
                                                 收支需    要  之交易    文  件  ,  或  主管機關   核准   文  件  。
                                                                              訂定。
                                         (三)

                                         (四)     期  限:  依實   際  外匯收支需      要 市場   匯  率  重訂展期      價
                                                 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
                                                 格,不得依       原價   格展期。
                                    二、「新台
                                                         匯交易時,於辦理
                                                 承
                                         (  一  )  幣  與外  幣  間」  換  匯業務       即  期外匯    結  匯  或預售
                                                   作換
                                                 (預購)     遠  期外匯之同時,應            即  承  作  相等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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