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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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第三章 外匯業務之經營
第三 十一條 銀行業辦理各項外匯業務,應 先確 認 顧客身 分 或基 本 登記 資
料 及 憑 辦 文 件 符 合規定 後 , 方 得辦理。
第三
銀行業與
十
顧客
第三 十二條 三 條 銀行業應 按照 本行有關規定,隨時 買賣 匯 率 接 受 顧客 申 請 買賣 行訂定。 外匯。
自
之外匯交易
,由各銀行業
每 筆 交易 ( 非 現 鈔 ) 金 額 在一 萬 美 元 以下之匯 率 ,應於 每 營
業 日 上 午 九時 三 十分以 前 ,在 營 業 場 所 揭示;其買賣 差 價 應
向 本行 報備 , 異 動時, 亦 同。
第三 十 四 條 銀行業 報 送 本辦法規定各種 報表 時,應 檢 附 相關單證及 附
件 。
本行外匯 局 於 必要 時,得 要 求 銀行業 填送 其他 相關 報表 。
前 二項 報表 之格式、內容及 填 表說明 ,依本行 另 訂之「銀行
業辦理外匯業務 作 業規 範 」及 其他 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 十五條 本行對於銀行業所 送 報表 之 審核 , 必要 時得 派 員查閱 其 有關
帳 冊文卷 , 或要 求 其 於期 限 內 據 實提出財務 報告或其他 有關
資料 。
第三 十 六 條 指 定銀行經 營 涉及新台 幣 匯 率 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業務,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
一、「新台 幣 與外 幣 間」 遠 期外匯業務
( 一 ) 以有實 際 外匯收支需 要者 為 限 , 但 同 筆 外匯收支
顧客
與
( 二 ) 需 要 不得重複 訂 約 及交 簽 約 。 均 應查 核其 相關實 際 外匯
時,
割
收支需 要 之交易 文 件 , 或 主管機關 核准 文 件 。
訂定。
(三)
(四) 期 限: 依實 際 外匯收支需 要 市場 匯 率 重訂展期 價
本項交易之展期應依當時
格,不得依 原價 格展期。
二、「新台
匯交易時,於辦理
承
( 一 ) 幣 與外 幣 間」 換 匯業務 即 期外匯 結 匯 或預售
作換
(預購) 遠 期外匯之同時,應 即 承 作 相等金 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