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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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二 )到 期 履 約 時得以 差 額 交 割 , 亦 得以 總 額 交 割 , 但
應於 契 約 中訂定。
(三)權利 金及 履 約 交 割 之 幣別 ,得以所 承 作 交易之外
幣或 新台 幣 為之, 但 應於 契 約 中訂定。
(四) 僅 得辦理 陽春型 ( Plain Vanilla ) 選擇 權 。且 非
經本行 許 可,不得就本項業務 自 行 組 合 或 與 其他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新台 幣 存 款 、外匯存 款或其他
產品 組 合。
幣
五、「新台
作
承
以國內外法人為
( 一 ) 幣 與外 對 象 間」 換 匯 換利 交易業務 限 。
( 二 ) 辦理期 初 及期 末 皆交 換 本金之新台 幣 與外 幣 間 換
匯
第
一
金及 換利 利息 交易,國內法人 割 時得不列計 無 須檢 申報 附 交易 文 件 , 其 本
辦法
於交
條
第四
項 第三款 所訂之 結 匯金 額 。
(三)其他類
戶檢
須要
文
,且於交
實需證
明
承 作 時 型 之新台 求客 幣 與外 附 幣 間 換 匯 換利 件 交易,銀行 割
時應列計 申報 辦法 第四 條 第 一項 第三款 所訂之 結
匯金 額 , 但其 外匯收支 或 交易性質為出、 進口貨
款 、提供 勞 務 或 經有關主管機關 核准者 ,得不列
計上 述 結 匯金 額 。
(四) 辦理本項業務,於 結 匯時應依 申報 辦法 填寫 申報
書, 其 中 第四 欄 「外匯收支 或 交易性質」應依 照
實 際 匯 款 性質 填寫 ,及 註 明 「 換 匯 換利 交易」。
並於外匯 水 單上 註 明 本行外匯 局 訂定之「匯 款 分
類 及編 號 」, 連 同 申報 書 填 報 外匯交易 日報 。
( 五 ) 未來各期所交 換 之本金 或利息視 為 遠 期外匯,訂
約 時應 填 報 遠 期外匯 日報 。
第三 十 七 條 指 定銀行經 營 不涉及新台 幣 匯 率 之 衍 生 性外匯 商 品業務,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 幣保 證金交易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