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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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45
四 、銀行辦理授 信 , 徵 提外 幣擔保 品,除應 符 合本部 八 十 七 年台
財融 字 第八七七 ○ 一五一 ○號 函規定, 亦 應依 照 央行九十一
年二 月六日( 九一 ) 台央外 柒 字 第 ○○○○○○ 五五 ○ 之二
號 函及九十一年 八月七日( 九一 ) 台央外 柒 字 第 ○ 九一 ○○
三 ○ 三 二五 號 函規定。
註 :說明四 之函請 參 閱本 ( 十五 ) < 之一 > 、 第七 章 ( 十 四) < 之一 ><
之二 >
(十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境外個人、法人所持有之外國貨幣及證券
為擔保品辦理新台幣授信
號函
來之境外
往
主 旨 : 凡 與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85.7.29.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五)第 個 人、法人 非屬 85533264 八 十 四 年
本部
十一 月 十 日 台財融 第八四七八 一 六七 九 號 函所 稱 之本國 居住 民。
說
一、依
明:
號
三 據 函辦理。 奉 交下 貴 行 八 十五年 六月 二十九 日 彰 審 一 字 第三 ○ 四
二、本部 八 十 四 年十一 月 十 日 台財融 第八四七八 一 六七 九 號 函規
定,金融機構得
象
品,辦理新台
幣
分外國證 券 為 擔保 接 受 本國 居住 民本人所持有之外國 授 信 ,授 信 之對 貨幣 係 及部
以持
有 擔保 品之本國 居住 民「本人」為 限 。
註 :說明 二中所 稱 之 84.11.10 台財融 84781679 號 函 已 於 87.1.22 修正,請
參 閱本章 ( 十五 ) < 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