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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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49




                                   政  策  ,並依銀行法施行           細  則第   五條規定      擔保    品之   鑑  價標準
                                   外,   亦  應就  海  外  擔保  品之   選擇   與  處  分等相關     問題   ,訂定內部

                                   作  業規  範  。  如  客  戶  違  約  ,有關  處  分  擔保  品所得   款  項之   結售  ,
                                   應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  至  貴  行在為新台     幣  授  信  時,除本部      八  十  七  年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
                                   財融   第八七七      ○  一五一   ○號   函所   敘  之  範圍  外,   其他   在國外    取
                                   得之   債權  尚  不得   作  為新台    幣  授  信  之  擔保  。

                    註  :說明   二、   三  之函請    參  閱本章    (  二一  )  及  (  十五  )  <  之一  >  。



                    (二一)各金融機構應訂定授信及投資政策及風險承擔限額並定期檢
                              討


                                                            85.7.15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527642  號函

                    主     旨  :  為加  強風  險  管理   避免   風  險  過於集中及       符  合現行金融經         營  環境所

                                     即檢
                              需,請
                                                                     日
                                                         四月
                                                                             五財一一
                    說  明:    一、依     據  行政院 討  現行之授 八  十五年  信  及  投資  二十二 政  策  ,請查 台  八  照  。     ○  八  ○號  函
                                  核  定「金融       監督   管理    改進方案       」  貳  二、加    強  資  本  適足  性

                                               十
                                                  八
                              二、本部曾於  (三)避免  六  風  險  過度集中之 八月  十  七日 方案  以台財 內容辦理。  錢  第  一九一五九  號  函  通
                                                    年
                                   函各金融機構         :  「為加速銀行業務現            代  化  ,請  即  訂定   個  別  銀
                                   行授   信  及  投資  政  策  」在  案  。  茲  以國內外金融環境          丕  變,  原  訂

                                   政  策  顯  已  不  符  需  要或  難以有  效控  管業務     風  險  ,實有積     極  檢  討
                                   之  必要  。為加     強風  險  管理,各金融機構應訂定授                  信  及  投資  政

                                   策  ,依行業     別  、集  團  企  業  別  及同一人之授       信  及  投資  等分   別  訂
                                   定  風  險  承  擔限額  並定期    檢  討  ;  另  為  控  制  投資  業務  風  險  ,  亦  應
                                   就有   價  證  券  之交易部位     設  定部位    暴  露  限額  及  停  損  點  。上  該  項

                                   目  將  列  入  金融  檢  查重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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