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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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49
政 策 ,並依銀行法施行 細 則第 五條規定 擔保 品之 鑑 價標準
外, 亦 應就 海 外 擔保 品之 選擇 與 處 分等相關 問題 ,訂定內部
作 業規 範 。 如 客 戶 違 約 ,有關 處 分 擔保 品所得 款 項之 結售 ,
應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 至 貴 行在為新台 幣 授 信 時,除本部 八 十 七 年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
財融 第八七七 ○ 一五一 ○號 函所 敘 之 範圍 外, 其他 在國外 取
得之 債權 尚 不得 作 為新台 幣 授 信 之 擔保 。
註 :說明 二、 三 之函請 參 閱本章 ( 二一 ) 及 ( 十五 ) < 之一 > 。
(二一)各金融機構應訂定授信及投資政策及風險承擔限額並定期檢
討
85.7.15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527642 號函
主 旨 : 為加 強風 險 管理 避免 風 險 過於集中及 符 合現行金融經 營 環境所
即檢
需,請
日
四月
五財一一
說 明: 一、依 據 行政院 討 現行之授 八 十五年 信 及 投資 二十二 政 策 ,請查 台 八 照 。 ○ 八 ○號 函
核 定「金融 監督 管理 改進方案 」 貳 二、加 強 資 本 適足 性
十
八
二、本部曾於 (三)避免 六 風 險 過度集中之 八月 十 七日 方案 以台財 內容辦理。 錢 第 一九一五九 號 函 通
年
函各金融機構 : 「為加速銀行業務現 代 化 ,請 即 訂定 個 別 銀
行授 信 及 投資 政 策 」在 案 。 茲 以國內外金融環境 丕 變, 原 訂
政 策 顯 已 不 符 需 要或 難以有 效控 管業務 風 險 ,實有積 極 檢 討
之 必要 。為加 強風 險 管理,各金融機構應訂定授 信 及 投資 政
策 ,依行業 別 、集 團 企 業 別 及同一人之授 信 及 投資 等分 別 訂
定 風 險 承 擔限額 並定期 檢 討 ; 另 為 控 制 投資 業務 風 險 , 亦 應
就有 價 證 券 之交易部位 設 定部位 暴 露 限額 及 停 損 點 。上 該 項
目 將 列 入 金融 檢 查重 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