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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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47




                                   幣  授  信  時,  均價  查  驗  該海  外  子  公  司  之章程有    無  得  擔  任  保  證人
                                   之規定,以       符  合相關法令。



                    (十八)金融機構如非外匯指定銀行得否接受客戶以外匯存款定存單

                              為擔保品辦理新台幣授信釋義

                                               85.6.21  中央銀行外匯局        (85)  台央外柒字第      1286  號函


                    主     旨  :  貴  公  司  函  詢  金融機構  如  非  外匯  指  定銀行,得      否  接  受  客  戶  以外匯存
                             款  定存單為      擔保   品,辦理新台         幣  授  信  乙  案  ,  復  如說明  二,請      查

                             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公  司  八  十五年  六月七日華券(          85  )  業發  字  第三  一  四  號



                              二、查財政部  函。     八  十  四  年十一  月  十  日  台財融   第八四七八        一  六七  九  號
                                   函  已  訂有相關規定,         貴  公  司  如  能  符  合規定  承  做  而  屆  期未獲  客

                                   戶清償
                                                處
                                                  分
                                                            結售
                                                                                              匯
                                                                                       戶
                                                                                         之
                                                                                            結
                                   「外匯收支  ,需   或  交易  擔保 申報  品 辦法」之規定,  外匯定存單時,本  先  計  用  客 局  同  意  得依 額
                                                    已用
                                                                            公
                                                 度
                                                              則
                                                                     用
                                                           ,
                                        如
                                   度, 已  修正,請 客  戶額  參  閱本章  罄 (  十五  再計 )  <  之一  貴 >  。    之  額  度。
                                                                               司
                    註
                             二之函
                      :說明
                    (十九)金融機構徵提本國企業海外子公司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為擔
                               保,對國內母公司辦理新台幣授信釋疑
                                                            88.4.1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8715394  號函
                    主     旨  :  有關  貴  行函  詢  金融機構可      否  接  受  本國  企  業  海  外  子  公  司  提供  其  子  公
                             司  海  外之不動產及機          器  設  備  為  擔保  品,對國內      母  公  司  辦理新台授
                             信  乙  案  ,  復  如說明  ,請查    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行  八  十  六  年十  月  二十  日(八六)     農  營  字  第六八   九一   號  函。
                              二、本    案  貴  行  如已  確  認  ,依  據  物  之所在   地  法,  該海   外之不動產       或

                                   機  器  設  備  得  設  定  擔保  物  權予  貴  行,且  日後如    實行   擔保   物  權  ,
                                   而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亦  無  窒  礙  難行之  處  時,在  債權   得以   確  保  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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