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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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能掌   握擔保    物狀   況  之  前  提下,本     案  本部同   意  貴  行得  徵  提  該  不
                                    動產   或  機  器  設  備  為  擔保  品。惟為加     強風   險  管理,    貴  行除應依

                                    本部   八  十五年    七月   十五   日  台財融    第八   五五二    七六四    二  號  函規
                                    定訂定授      信  政  策  ,並依銀行法施行          細  則第  五條規定      擔保   品之

                                    鑑  價標準    外,   亦  應就  海  外  擔保  品之   選擇   與  處  分等相關     問題   ,
                                    訂定內部      作  業  準則  規  範  。  如  客  戶  違  約  ,有關  處  分  擔保  品所得
                                    款  項之  結售   ,應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  貴  行  (  含  各金融機構    )  應於   每  年一  月  底  前  將  上一年度辦理情
                                           筆
                                              數及金
                     註  :說明    二中之函請  形  (  含  參  閱本章  額  等  )報  )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之  報備已  備  查。  ,請    參  閱  第
                                                                  說明三
                                                                                   修
                                                               ,
                                                        二一
                                                                                     改
                                                     (
                          五章   第  一  節(  十  )  <  之二  >
                     (二十)本國法人以海外子公司在國外取得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作
                               為銀行借款之擔保,是否為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釋

                               義

                                                             87.4.3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20142   號函


                          旨

                                                                                          質
                     主
                               關於本國法人以
                            :
                                                                    第
                                                                      十二條所
                                                          為銀行法
                                                   ,是
                                                        否
                                                                                                  ,
                                                                                               案
                               為銀行    借款   之  擔保  海  外  子  公  司  在國外  取  得之  債權  設  定  權利 授  信  權  ,  作
                                                                                稱擔保
                                                                                             乙
                               復  如說明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本部金融      局  案  陳貴  行  八  十  六  年  三月七日   彰  審  一  字  第  一一
                                    ○  二  號  函及中   華  民國銀行     商  業同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會  八  十  六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全   授  字  第  二  ○  九二  號  函辦理。
                               二、本    案  貴  行在為境外外        幣  授  信  時,  如已   確  認  ,依  據權利    之成   立
                                    地  法  律  ,於本國法人以         海  外  子  公  司  在國外  取  得之  債權   設  定  權
                                    利  質  權予  貴  行,且    日後如    實行   權利   質  權  ,而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亦  無  窒  礙  難行之  處  時,在    債權   得以   確  保  之  前  提下,以及對       第
                                    三  人  資力  變  化  ,  無  掌  握  障  礙  時,本  案  本部同  意  貴  行得  徵  提  該

                                    債權   為  擔保  品。惟為加        強風   險  管理,    貴  行除應依本部        八  十五
                                    年  七月  十五   日  台財融    第八   五五二     七六四    二  號  函規定訂定授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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