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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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能掌 握擔保 物狀 況 之 前 提下,本 案 本部同 意 貴 行得 徵 提 該 不
動產 或 機 器 設 備 為 擔保 品。惟為加 強風 險 管理, 貴 行除應依
本部 八 十五年 七月 十五 日 台財融 第八 五五二 七六四 二 號 函規
定訂定授 信 政 策 ,並依銀行法施行 細 則第 五條規定 擔保 品之
鑑 價標準 外, 亦 應就 海 外 擔保 品之 選擇 與 處 分等相關 問題 ,
訂定內部 作 業 準則 規 範 。 如 客 戶 違 約 ,有關 處 分 擔保 品所得
款 項之 結售 ,應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 、 貴 行 ( 含 各金融機構 ) 應於 每 年一 月 底 前 將 上一年度辦理情
筆
數及金
註 :說明 二中之函請 形 ( 含 參 閱本章 額 等 )報 ) 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之 報備已 備 查。 ,請 參 閱 第
說明三
修
,
二一
改
(
五章 第 一 節( 十 ) < 之二 >
(二十)本國法人以海外子公司在國外取得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作
為銀行借款之擔保,是否為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釋
義
87.4.30. 財政部台財融第 87720142 號函
旨
質
主
關於本國法人以
:
第
十二條所
為銀行法
,是
否
,
案
為銀行 借款 之 擔保 海 外 子 公 司 在國外 取 得之 債權 設 定 權利 授 信 權 , 作
稱擔保
乙
復 如說明 ,請 查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本部金融 局 案 陳貴 行 八 十 六 年 三月七日 彰 審 一 字 第 一一
○ 二 號 函及中 華 民國銀行 商 業同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會 八 十 六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全 授 字 第 二 ○ 九二 號 函辦理。
二、本 案 貴 行在為境外外 幣 授 信 時, 如已 確 認 ,依 據權利 之成 立
地 法 律 ,於本國法人以 海 外 子 公 司 在國外 取 得之 債權 設 定 權
利 質 權予 貴 行,且 日後如 實行 權利 質 權 ,而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亦 無 窒 礙 難行之 處 時,在 債權 得以 確 保 之 前 提下,以及對 第
三 人 資力 變 化 , 無 掌 握 障 礙 時,本 案 本部同 意 貴 行得 徵 提 該
債權 為 擔保 品。惟為加 強風 險 管理, 貴 行除應依本部 八 十五
年 七月 十五 日 台財融 第八 五五二 七六四 二 號 函規定訂定授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