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70
4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七)本國企業新台幣授信,得以海外子公司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定存單為擔保,惟應查驗海外子公司之章程有無得擔任保
證人之規定
< 之一 >
90.6.7 財政部台財融(一)第 90222721 號函
銀行對本國
:
旨
主
司
幣
業
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所 企 業辦理新台 簽 發之定存單為 授 信 ,得以 擔保 該企 。 前揭 海 外 子 公 如借款 在本行 人
授
信
,
違 約者 ,有關 處 分外 幣 定存單所得 款 項之 結售 ,應依「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辦法」之規定辦理。請 查 照 。
說 明: 復 貴 會九十年一 月 二十 日全 授 字○ 一 三 一 號 函。
< 之二 >
91.7.19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 0804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函 詢 有關本國 企 業以 其海 外 子 公 司 在本行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發之外匯定期存單為質
所
簽
案 , 復 如說明 ,請 卓 參 。 押 , 承 做 新台 幣 授 信 之相關 疑 義 乙
說 明: 一、依 據 貴 行九十一年 四月 二 日( 九一 )僑 銀 總 授管 字 第 ○ 五
局
二、查依中央銀行外匯 九一 號 函辦理, 檢 附 上函 暨附 件 影 本各乙 份 。 ) 台央外 柒 字
九一
月六日(
九十一年二
第 ○○○○○○ 五五 ○ 之二 號 函規定,銀行雖得 受 理本國 企
業
客
新台
信
匯定期存單質 戶 以 其海 外 子 公 司 在本行國 幣 授 際 金融業務分行所 公 司 法 簽 發之外 六 條
,惟我國
做
十
,
承
押
第
亦 規定 : 「 公 司 除依 其他 法 律或公 司 章程規定得為 保 證 者
外,不得為任 何 保 證人」, 據 上, 公 司 之 資 產除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十 六 條規定之情形外, 原則 上應不得提供為 第三 人 借款 之
擔保 。實務上,一 般 銀行於 受 理 客 戶 以 其海 外 子 公 司 在本行
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所 簽 發之外匯定業存單為質 押 , 承 做 新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