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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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503




                     三、行政院       海  岸  巡防署    、  海  洋巡防   總  局  及  海  岸  巡防  總  局  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
                          為  偵  辦  案件需  要,   註  明案   由,並    須  由  首  長  (  副  首  長  )  判  行。

                     四、法務      部調   查  局  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為  偵  辦  案件需   要,   註  明案   由,以經該
                          局局   長  (  副  局  長  )審核認定為      必  要  者  為限。

                     五、   警察   機關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為  偵  辦  刑  事  案件需  要,   註  明案   由,並    須  經
                          由  警察局局     長  (  副  局  長  )或  警察  總  隊  總  隊  長  (  副  總  隊  長  )  判  行。  但  警
                          察  機關查    察  人  頭  帳  戶  犯罪  案件  ,依  警示   通  報  機制請銀行列為         警示   帳  戶

                          (  終止  該帳   號  使  用提款    卡  、  語音  轉  帳、  網路   轉  帳及其他     電子   支付轉     帳
                                 者
                                                   局
                                                             (
                                                          長
                                           警察
                                                分
                          功
                                    該帳
                          銀行查 能  )  詢  ,得由  戶  資金  流  向之資  分  局 料  。     刑  警  大  隊  長  )  判  行後,  逕  行發文向
                     六、   軍  事  警察  機關以    憲兵   司令部     名  義  ,正式備文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為  偵  辦
                                           註
                                                                                             申
                                                                                               報
                                      報
                                                                              法,辦理
                                                            職
                                                                    財產
                                                          公
                                                               人員
                                                                           報
                               財產
                     七、受理  刑  事  案件需  申  要,  機關(構)依  明案  由,並  據 須  以  憲兵  司令部  申 名  義  正式備文查  財產  詢  。     資
                          料實質    審核時,      已  依  據  法務  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政  字  第  0911102212
                                                        字
                                                     決
                                                          第
                          號
                                                              0941105815
                                              日法政
                            及
                                         書函
                          機關(構)之  94  年  4  月  8  表  明  已  向  財  政  部財  稅資  料  中心或各稅 號  函  規定,以受理申  捐  稽徵  機關  報
                                                                                                  調
                          取  申  報  相關人員之      歸  戶財產    查  詢  清單  ,  因  該  清單  內  容  與  財產  申  報  內  容
                          有  差異而    認有申    報  不  實  之  嫌  後,  再  依公  職  人員  財產  申  報  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該         財產   所在地之銀行進行查             詢  申  報  人之存放款等資         料  時,
                          銀行應    配  合辦理。
                     八、   至  於前  揭  以外其他機關         因  辦理  移送   行政   執  行  署  強制  執  行、  偵  辦  犯罪  或
                          為  執  行公法   上  金  錢  給付義   務之   必  要,  而  有查   詢  需  要  者  ,應  敘  明案  由、
                          所查   詢  銀行名稱及查        詢  範圍,在中央應由           部  (會)、在       直  轄  市  應由  直
                          轄  市  政府、在     縣  (  市  )應由   縣  (  市  )政府  具函   經本會同      意  後,   註  明  核
                          准文   號  ,  再  洽  相關銀行辦理。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               調取   及查   詢  客戶  往來、交易資         料  時,應建立內        部  控
                          制機制,指       派  專人列管,並應作定             期  與不定    期  考  核,以   確  保人民    隱  私
                          權  。

                     十、行政院
                                                                                               案需
                                                警察
                                              事
                                                                    財產
                          警察   機關(包括 海  岸  巡防署  軍  、  海  洋巡防 機關)、受理  總  局  及  海  岸  巡防 申  總  局  、法務  部調  查  局  、
                                                                              機關(構)為辦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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