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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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503
三、行政院 海 岸 巡防署 、 海 洋巡防 總 局 及 海 岸 巡防 總 局 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
為 偵 辦 案件需 要, 註 明案 由,並 須 由 首 長 ( 副 首 長 ) 判 行。
四、法務 部調 查 局 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為 偵 辦 案件需 要, 註 明案 由,以經該
局局 長 ( 副 局 長 )審核認定為 必 要 者 為限。
五、 警察 機關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為 偵 辦 刑 事 案件需 要, 註 明案 由,並 須 經
由 警察局局 長 ( 副 局 長 )或 警察 總 隊 總 隊 長 ( 副 總 隊 長 ) 判 行。 但 警
察 機關查 察 人 頭 帳 戶 犯罪 案件 ,依 警示 通 報 機制請銀行列為 警示 帳 戶
( 終止 該帳 號 使 用提款 卡 、 語音 轉 帳、 網路 轉 帳及其他 電子 支付轉 帳
者
局
(
長
警察
分
功
該帳
銀行查 能 ) 詢 ,得由 戶 資金 流 向之資 分 局 料 。 刑 警 大 隊 長 ) 判 行後, 逕 行發文向
六、 軍 事 警察 機關以 憲兵 司令部 名 義 ,正式備文查 詢 時,應表 明 係為 偵 辦
註
申
報
報
法,辦理
職
財產
公
人員
報
財產
七、受理 刑 事 案件需 申 要, 機關(構)依 明案 由,並 據 須 以 憲兵 司令部 申 名 義 正式備文查 財產 詢 。 資
料實質 審核時, 已 依 據 法務 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政 字 第 0911102212
字
決
第
號
0941105815
日法政
及
書函
機關(構)之 94 年 4 月 8 表 明 已 向 財 政 部財 稅資 料 中心或各稅 號 函 規定,以受理申 捐 稽徵 機關 報
調
取 申 報 相關人員之 歸 戶財產 查 詢 清單 , 因 該 清單 內 容 與 財產 申 報 內 容
有 差異而 認有申 報 不 實 之 嫌 後, 再 依公 職 人員 財產 申 報 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向各該 財產 所在地之銀行進行查 詢 申 報 人之存放款等資 料 時,
銀行應 配 合辦理。
八、 至 於前 揭 以外其他機關 因 辦理 移送 行政 執 行 署 強制 執 行、 偵 辦 犯罪 或
為 執 行公法 上 金 錢 給付義 務之 必 要, 而 有查 詢 需 要 者 ,應 敘 明案 由、
所查 詢 銀行名稱及查 詢 範圍,在中央應由 部 (會)、在 直 轄 市 應由 直
轄 市 政府、在 縣 ( 市 )應由 縣 ( 市 )政府 具函 經本會同 意 後, 註 明 核
准文 號 , 再 洽 相關銀行辦理。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 調取 及查 詢 客戶 往來、交易資 料 時,應建立內 部 控
制機制,指 派 專人列管,並應作定 期 與不定 期 考 核,以 確 保人民 隱 私
權 。
十、行政院
案需
警察
事
財產
警察 機關(包括 海 岸 巡防署 軍 、 海 洋巡防 機關)、受理 總 局 及 海 岸 巡防 申 總 局 、法務 部調 查 局 、
機關(構)為辦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