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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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501
說 明 :一、 復 貴 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全 授 字 第一六三四 號 函 。
二、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係 屬全 行之一 部 分,與銀行其他
部 分為同一 權利義 務 實體 ,其 風險 及資 產 亦 須 列 入全 行 風險
及資 產 負債中管理,以 確 保銀行之 健全 經營。 故 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 投 資國內外各種有價證券之 餘額 ,應列 入全 行所收存
款總 餘額 及金融債券發售 額 之 和 之 百 分之二十五 額度 中控
管。 另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業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
公 佈 , 併予說明 。
(二五)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限額
91.6.11 財政部台財融(五)第 0915000046 號函
主 旨 : 茲 規定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 資外幣有價證券之限 額 ,請
查 照轉 知。
明
:一、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說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 資外幣有價證券之限 額 規定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 資於 權益型 受 益 憑證之 原 始 取 得
總成本,與其所
商
原
該
之同 類 有價證券之 屬 銀行(外 始 取 得總成本合計,不得 銀行為在 台 分行) 超過 投 資
銀行核 算 基數 之 百 分之二十五。所稱核 算 基數 ,準用
商 業銀行 投 資有價證券之種 類 及限 額 規定。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各種有價證券之 餘額 ,與其所 屬
銀行(外 商 銀行為在 台 分行) 投 資有價證券 餘額 合
計, 除 我國政府公債、國 庫 券、中央銀行可 轉讓 定 期
存 單 、中央銀行 儲蓄 券外,不得 超過 該銀行所收存款
總 餘額 及金債券發售 額 之 和 之 百 分之二十五。
三、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 適 時 檢 討 其 投 資政 策 並修正 投 資有
價證券之種 類 、總 投 資限 額 及對同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
之 投 資限 額 ,向本 部 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