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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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國際金融        (OBU)   業務     501




                     說     明  :一、   復     貴  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全  授  字  第一六三四     號  函  。
                               二、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係                      屬全   行之一    部  分,與銀行其他

                                    部  分為同一     權利義     務  實體  ,其   風險   及資   產  亦  須  列  入全  行  風險
                                    及資   產  負債中管理,以          確  保銀行之     健全   經營。    故  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    投  資國內外各種有價證券之                餘額   ,應列    入全   行所收存
                                    款總   餘額   及金融債券發售           額  之  和  之  百  分之二十五      額度   中控
                                    管。   另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五條業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

                                    公  佈  ,  併予說明    。



                     (二五)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外幣有價證券限額

                                                    91.6.11  財政部台財融(五)第            0915000046   號函


                     主    旨  :  茲  規定有關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  資外幣有價證券之限             額  ,請
                               查  照轉  知。

                          明
                            :一、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說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  資外幣有價證券之限             額  規定如下: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投  資於   權益型    受  益  憑證之   原  始  取  得
                                           總成本,與其所
                                                                         商
                                                               原
                                                                                                  該
                                           之同   類  有價證券之     屬  銀行(外 始  取  得總成本合計,不得  銀行為在  台  分行)  超過  投  資
                                           銀行核     算  基數  之  百  分之二十五。所稱核            算  基數   ,準用
                                           商  業銀行    投  資有價證券之種          類  及限  額  規定。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資各種有價證券之                            餘額   ,與其所      屬
                                           銀行(外       商  銀行為在      台  分行)    投  資有價證券        餘額   合

                                           計,   除  我國政府公債、國            庫  券、中央銀行可         轉讓   定  期
                                           存  單  、中央銀行       儲蓄   券外,不得       超過   該銀行所收存款
                                           總  餘額   及金債券發售        額  之  和  之  百  分之二十五。

                               三、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                   適  時  檢  討  其  投  資政  策  並修正  投  資有
                                    價證券之種       類  、總   投  資限  額  及對同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

                                    之  投  資限  額  ,向本   部  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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