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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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本人或
                               國內母公司之外匯定存單為擔保


                             94.3.2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186   號令


                     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                     海  外分  支  機構對授信       戶  (國內法人及大陸
                         地區以外之        海  外法人)辦理外幣授信,得以其持有本人或國內                               母  公  司
                         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存款定存                          單  為  擔  保。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                海  外分   支  機構為   客戶   簽發   遠  期  信用狀,信用狀所
                         載  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2  日金管銀(一)           字  第
                         0938011804    號  令  自即日    起  廢止  。



                     (十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授信總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或三千
                               萬元以上時,其財務報表或資料徵取規定


                     <  之一  >

                                  92.9.29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                          2262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建  議  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                   案件   ,其企業總授信金
                               額未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者      ,  財  務  報  表或資  料  之  徵取  ,得以其      附  聲
                               明書   之自   編報   表及   繳  訖  年  度  政府規  費  之證  明單據影      本(或其他證

                               明  文  件  )  替  代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查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貴  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合金總                  調  字  第  ○  九二  ○○  一

                                    八九九一      號  函  辦理。
                               二、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徵  信準  則  」(以下簡稱         徵  信準

                                    則  )第十七條第二項「             海  外分行之授信        案件   及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之國際       聯  貸  案件  ,得依     海  外分行   當  地之法    令  規定與    實  務

                                                                                     配
                                    慣
                                    工  例或國際     聯  貸之特性,       酌  情  索  取  相關資  料  以 OBU  合辦理 )之國際  徵  信
                                      作」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
                                    聯  貸  案件  得依國際      聯  貸之特性,       酌  情  索  取  相關資  料  ,  故  依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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