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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十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本人或
國內母公司之外匯定存單為擔保
94.3.2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186 號令
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 海 外分 支 機構對授信 戶 (國內法人及大陸
地區以外之 海 外法人)辦理外幣授信,得以其持有本人或國內 母 公 司
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存款定存 單 為 擔 保。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 海 外分 支 機構為 客戶 簽發 遠 期 信用狀,信用狀所
載 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2 日金管銀(一) 字 第
0938011804 號 令 自即日 起 廢止 。
(十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授信總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或三千
萬元以上時,其財務報表或資料徵取規定
< 之一 >
92.9.29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 2262 號函
主 旨 : 貴 行建 議 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授信 案件 ,其企業總授信金
額未達新台 幣三 千萬元者 , 財 務 報 表或資 料 之 徵取 ,得以其 附 聲
明書 之自 編報 表及 繳 訖 年 度 政府規 費 之證 明單據影 本(或其他證
明 文 件 ) 替 代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查 照 。
說 明 :一、依 據 貴 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合金總 調 字 第 ○ 九二 ○○ 一
八九九一 號 函 辦理。
二、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徵 信準 則 」(以下簡稱 徵 信準
則 )第十七條第二項「 海 外分行之授信 案件 及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之國際 聯 貸 案件 ,得依 海 外分行 當 地之法 令 規定與 實 務
配
慣
工 例或國際 聯 貸之特性, 酌 情 索 取 相關資 料 以 OBU 合辦理 )之國際 徵 信
作」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
聯 貸 案件 得依國際 聯 貸之特性, 酌 情 索 取 相關資 料 , 故 依 上